杀吴英难阻民间借贷需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4 04:32 来源: 中国经营报作者: 梁发芾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我国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
蓝皮书或许不是危言耸听。不过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恐怕还不仅是这些。春节前,浙江省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最高法院核准。而在吴英之前,已有数位民间人士,因为涉足民间借贷,以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或被处死,或被判刑。这就是说,撇开其他风险不说,民间借贷头上还高悬着集资诈骗罪的达摩克利斯利剑。
民间借贷,在欧洲的历史上曾经被当成洪水猛兽,尤其在中世纪的欧洲,只要放贷而取息,都被当成是高利贷,都是被禁止的。欧洲中世纪的思想家说,下水道工的技艺会弄脏身体,而高利贷者的技艺会弄脏灵魂。不但基督教会严禁高利贷,而且世俗政权也往往打击高利贷。不过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对于各种借贷有无可遏制的需求,这种需求通过种种曲折隐蔽的方法规避法律的制裁,最终冲决了教会和政府的禁令。那些最早解除对高利贷禁令的国家,如英国,获得经济发展的先机,而那些顽固禁止高利贷的国家,则在近代的国际竞争大局中落后。
与欧洲不同,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打击迫害民间高利贷的传统。从汉代开始,民间借贷就颇为盛行,而政府不过是规定一个最高利息而已。汉代政府规定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0%,唐朝的法律规定借贷的月息不得超过六分,不管年限多少,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钱,并且禁止回利为本。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清朝。
历史的发展充满了吊诡。严禁民间高利贷的欧洲,最终取消了这些限制和禁令,促进了金融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而在历史上宽容对待民间借贷的中国,却摇身一变,非常残酷地打击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借贷套上了枷锁。
上世纪新政权成立以后,民间金融活动被禁止,金融事业完全被政府一手垄断。改革开放后,民营企业兴起,但是他们很难从国有金融机构得到融资服务;民间存在大量资金,而苦于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和渠道。一方面是民营企业有巨大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民间有大量闲置的资金,民间金融服务就这样从夹缝中应运而生了。
但是,虽然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股洪流,但是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却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民间借贷时刻受到法律严惩的巨大威胁。法学家江平曾经谈到民间借贷的三大问题:“第一,企业跟企业之间借贷不行,因为商业借贷违法。第二,企业向居民来借钱,很可能变成非法存款。我向公民借钱不可能向一个公民借,比如我需要上千万,这需要向几百个公民借钱,这样就导致我成了变相的金融机构,这就违法了。第三,公民跟公民之间能不能借钱?陷阱也很大。如果我有生老病死难题,向你借钱没有问题,但如果变成比较大的规模借款,就变成搞台会了,这是国家禁止的。”江平的结论是,民营企业投资环境和借贷环境难搞清楚,每一个陷阱里都有一个罪。
民间借贷被严厉管制,而法律的规定又语焉不详,陷阱丛生。人们无所措手,动辄得罪。法律对非法吸收存款的概念界定不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界定不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准。界定不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一方面使执法者司法者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根据形势、政策和长官意志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使民间借贷活动只能在地下运行。
对于民间借贷,一方面是严厉的管制,另一方面确实完全没有监管。严厉的管制使得民间借贷完全在地下运行,而监督的完全缺位,则是地下运行的民间借贷成为脱缰野马,没有人知道这股暗流规模有多大,风险有多大。这正是民间借贷成为洪水猛兽的根源。
因此,让民间借贷规范化、合法化、健康化发展,必须废除管制,强化监督,完善法律,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发展。至于那个可怜的吴英,根本不应该成为整顿民间借贷行为的替罪羊。如果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制度不变,那么,杀一个吴英,还会有更多的吴英出现,岂能阻止市场对民间借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