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史笔记:20年前的那个吴英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3 18:09 来源: 《第一财经周刊》企业史笔记
HISToRY NOTE
吴晓波
20年前的那个“吴英”
从郑乐芬到吴英,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进行思考,那么,拯救必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今年1月18日,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被告的死刑判决。在过去的几周内,舆论界及法律界出现了一股为吴英求情的热潮。
吴英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反响,表明她已经化作一个“符号”,成为人们呼吁金融产业开放的导火线。这里,讲述一个20年前、已经被剥夺了生命的“吴英”。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然而国营的金融机构完全无法提供任何服务。在1984年,温州苍南出现了建国之后的第一家民间钱庄—方兴钱庄。遗憾的是,它的招牌仅仅挂出一天,就被当地的农业银行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由摘除了。从此,民间金融在毫无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转入地下。从1985年之后,温州九县两区30万人卷入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由于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很快转化为恶性的高利贷事件,当地人称“抬会”。到1986年春夏,资金链突然断裂,各地相继爆出会主潜逃的消息,抬会体系瞬间雪崩。短短3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这是1949年迄今,最为恶劣的金融破产事件,地方政府开始抓捕和通缉那些知名的会主,以杀一儆百的方式来平息民愤。一位33岁、名叫郑乐芬的妇女被当成罪大恶极的首犯,判决死刑。
郑乐芬是永嘉的一个家庭妇女。据熟悉的人回忆,郑为人热情大方,没读过几年书,结婚后就在家里做点针头线脑的小生意。当抬会风暴刮起的时候,头脑灵活、人缘颇佳的郑乐芬很自然地成了当地的一个小会主。后来发现,温州抬会的会主八成以上是由像郑乐芬这样的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是文盲的农村妇女担当的—这一事实在后来的20多年仍然如此。
郑后来在供词中描述当时的情景说,“钱收进来,先在墙两头放着,到了晚上一间房子已全部堆满钱,只有封门派民兵举刺刀看门。人们喊着要入会,把大叠的钱扔进来。”郑乐芬所主持的抬会规模,在当时属于中等,她共发展了427人入会,收入会款6200万元,支付会员会款6010万元。
令人惊奇的事情是,郑乐芬一直要拖到5年后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处决,在这段时间里,浙江法律界对死刑判决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郑乐芬的辩护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
而法院是以投机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从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郑乐芬并无诈骗钱财的行为,她与会员订立合约,双方对抬会的经营方式都是明知和认同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之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投机倒把罪,根据情节,可处极刑。
就在郑乐芬被处决的那年,在距离温州600公里之外的金华东阳,10岁的乡下姑娘吴英正背着书包行走在去小学的土路上。她不会料到的是,20年后,她将步郑乐芬之后尘,成为另一起民间金融事件的牺牲品。
从郑乐芬到吴英,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进行思考,那么,拯救必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师、八旬老人张思之发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开信。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这两条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吴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条,当是案件纷议之核心。
作者:吴晓波(财经作家,上海交通大学EMBA课程教授,“蓝狮子”财经图书出版人,哈佛大学访问学者,常年从事公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