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动物基金向中药协会发出“制止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3 18:40 来源: 一财网13日傍晚,《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获悉,亚洲动物基金已正式向中国中药协会发出“制止函”,要求其撤回此前向有关媒体发出的损害亚洲动物基金声誉的不实内容,并在媒体上发布道歉内容。
“制止函”同时要求该协会不再向媒体或公众作出关于亚洲动物基金的任何不实陈述。
“制止函”全文如下:
关于对中国中药协会2011年12月19日沟通函
敬启者:
据我们所知,贵协会于2011年12月19日向若干媒体广泛散发了一份有关黑熊养殖以及在中药中使用熊胆粉的沟通函。
我们注意到,贵协会沟通函中包含数项关于亚洲动物基金的陈述,这些陈述不符合事实,并且对我们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等说法如不得以撤回,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亚洲动物基金在中国参与了非法的或不道德的行为,阴谋反对中国政府,并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亚洲动物基金不是一个合法、可信或可靠的信息来源。该等陈述主要包括:
1),贵协会沟通函中称,亚洲动物基金受“西方利益集团”的资助,其目的在于限制中药的使用,削弱中药竞争力,从而使得该等“西方利益集团”操控中国市场。
2),贵协会沟通函还称,2006年1月,亚洲动物基金试图以取缔养熊业攻击奥运会,但其“阴谋”被中国政府挫败。
3),贵协会沟通函还称,亚洲动物基金于2011年2月再次试图掩盖科学事实,用十多年前的图片误导公众。
亚洲动物基金的名誉权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法第120条进而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希望贵协会将撤回沟通函中上述陈述的决定通知有关媒体,向亚洲动物基金正式道歉并在媒体上发布道歉内容。我们还希望贵协会不再向媒体或公众作出关于亚洲动物基金的任何不实陈述。
感谢贵协会的合作。
特此致函。
亚洲动物基金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