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吴英生死应考虑其还债程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6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本报评论员李富永
一审二审均被判死刑的吴英,最终或生或死,目前已经危悬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这细细一线上了。
我一直纳闷,根据许多媒体的报道,明明吴英还有100多套房产和10辆豪华汽车,可以用来抵偿欠债。尤其是这几年房子升值数倍,果真市值将近5亿,则足以抵债,但法院根本就不等处理这些财产,就已经判案了,先后两审都是死刑。
我认为,即使吴英是诈骗,但只要没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只要债主能追回全部钱款,即使不能免罪,起码应该减刑抵罪才是。但吴英案件中,我发现司法机关并没有给她这个机会,判罪轻重,根本不衡量还债情况。为什么会这样呢?
难道真的是有的网媒所说的当地官员受贿因而灭口?我不相信。但苦思冥想也无解。直到本月初有记者采访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后,我这才如梦初醒:原来这竟然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沈晓鸣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请注意,问题就在最后一句:“并处没收财产”上。
奇怪了。既然犯罪人嫌疑人还有财产可供没收,为什么不用来抵偿债主的损失?而非要先杀头、然后还要没收?既然人都已经杀了,再没收人家财产,这合适吗?骗国家的钱,最终由国家没收抵上损失,再判死刑都值得斟酌;而如果是欠公民个人的血汗钱,不用来抵偿公民个人,而是被国家没收,这不成了侵夺公民个人财产了吗?具体到吴英,法院认定她诈骗的对象,是林卫平等11个公民个人。对于林卫平等人来说,他们究竟是希望追回债权还是希望枪毙吴英?
即使没收,你要没收他多少财产?如果他欠债100万,而财产200万,是否200万全部没收呢?没有规定。看来是有多少就没收多少。
我认为,对于诈骗犯,固然要惩处,但公民被诈跑的钱财,怎能没收充公?这么严重的漏洞,不知法律专家们都注意到了没有?这样的法律公正合理吗?
至于惩处诈骗犯,罪罚轻重也应联系财产能追回多少。
政府对犯罪人员财产的处置,事关重大。历史上殷鉴不远。我早在初中读书时就知道,抗日战争胜利后,领导全国抗战的国民党,原本因此有着雄厚的政治资本,但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迅速失掉民心,为什么?非常重要的一条是因为他们回到沦陷区后,四处“接受逆产”。其实,所谓的“逆产”,其中大多是日寇汉奸侵占的老百姓的财产,国民党接受以后,理当返还给人民,但不,而是私自吞没。要么接收大员个人贪污,要么官府霸占。总之就是不物归原主。如此怎能不失去民心?
遗憾的是,我们现行的法律,竟然也祭起没收法宝。不区分受害财产是国家与个人,笼统规定一概没收,客观上必将贻害无穷。就吴英案而言,如果不将其数量众多的房产和豪车等财产拍卖、不归还债权人就枪毙,然后又将其价值5亿左右的房产没收充公,这等于间接侵占了公民个人的财产。尽管这是“依法办案”、“符合中国法律和死刑政策“,但却是对公平正义的巨大伤害。因此我紧急呼吁立即修改此法。十万火急、刻不容缓!
悲哀的是,对这样的法律悖谬,人们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据《南方周末》报道,记者采访东阳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由于还没有结案,吴英名下的房产还没有处置,等结案后,一定会对吴英的房产做一个说明”。
这话听起来令人不寒而栗。吴英人头都落地了,还要“说明”什么?让谁继承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