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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细化各当事人权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7 22:48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明确集采机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要求采购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本报讯 记者贾璐报道 刚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职责、权利、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有9项职责,包括集采机构应建立并管理集采平台,并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等。

  《条例》也为供需双方明确了权责、义务。如《条例》规定了采购人的8项职责,包括要求采购人对政采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了供应商拥有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等4项权利,以及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履行社会责任等6项义务。

  《条例》还明确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职责。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9项职责,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以及8项审批权,如终止采购审批等。

  明确竞价、跟标采购为政府采购方式

  本报讯 记者贾璐报道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明确竞价、跟标采购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

  根据《条例》规定,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后供应商竞价,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跟标采购则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属于通用类项目且市场货源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适用竞价方式采购,但《条例》规定,竞价采购必须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情况紧急、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及公开招标成本较高的采购项目,则可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此外,《条例》确定了预选供应商制度,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供应商、供货商场、网上电子商场等预选供应商,采购人按规定在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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