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浦发银行回应"给购房人埋雷"事件 金融服务需双方配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1 11:2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房贷再曝潜规则,银行给购房人埋雷”的新闻近日引起了众多购房者的关注。报道称,张林(化名)因经济纠纷被查封房产,由于该房产一直没办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放贷,风险太大,所以浦发银行要求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张林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文中报道指出,先前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败诉,已经让张林需要支付一大笔钱款。再加上银行的逼债更无异于釜底抽薪,突冒出的巨额支出让张林资金链几乎断裂。报道认为,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无疑是给购房者“埋雷”,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风险,这种“潜规则”一旦被人恶意利用,故意制造恶意诉讼后申请法院查封房产,紧跟着银行就会把购房人弄得“倾家荡产”。

  现实情况究竟是怎样?浦发银行为何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没办房产抵押登记的购房者为何能从浦发银行贷到款?针对以上问题,中国经济网联系到上述案件中的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该行今日发来《致中国经济网的复函》,复函中对该事件的经过进行详细介绍,同时就该行个人一手房贷款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贷款抵押登记迟迟不办的真实原因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表示,本案中,张林在该房的房产证下发之前就已经将该房转让,并且不配合该行办理抵押登记,才是该笔贷款抵押登记手续迟迟办理不了的真实原因。在出现重大贷款风险时,浦发银行迅速采取法律途径防控贷款损失是完全合法的、必要的措施。法院判决也证明该行采取法律途径防控贷款损失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对于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有着明确的要求与监控体系,长期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对于银行来说只有损害自身的利益,造成贷款风险。”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表示,该行不会故意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客户“埋雷”。该行在与本案的开发商企业签订的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如该行怠于行使抵押权造成长期未能办妥抵押登记工作的,开发商有权在一定时限内解除阶段性担保。

  “抵押登记办理是银行个人一手房贷款的重要环节,银行不会怠于行使抵押权。落实抵押权是银行锁定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银行不可能放任抵押权的悬空。”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指出,抵押登记的办理,抵押权的落实是银行锁定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也称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是每家银行重点关注的风险。

  没办房产抵押登记 购房者为何能贷到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采访中提出,为什么在此案件中,没办房产抵押登记购房者却能从浦发银行贷到款?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表示,由于张林购买的为一手房,目前北京市各商业银行普遍的做法是:由开发商或者其他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承担阶段性担保后,银行在审核客户资质并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后,为客户发放按揭贷款;在客户贷款购买的房屋产证具备办理条件后,由开发商进行办理后交与银行;银行在接到房屋产证后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明后,开发商或其他机构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新闻快评:携手创造优质金融生活

  虽然此案件法院已经做出宣判,浦发银行也已经对整个事件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此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关注。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按照规范的流程办事,处理相关的业务,这本无可厚非。但俗话说,“法外有情”。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与客户进行人际交往的过程。简单的一法了之,机械的按章办事,往往不能满足复杂的人际交往需求,特别是在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或者客户带有一定负面情绪的时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于对簿公堂。作为专业的机构,应该有更专业和高超的处事策略才好。

  另一方面,作为客户,我们在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在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因沟通理解差异所导致的问题时,应理性处理,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多一些服务,多一些理解,少一些抱怨,少一些情绪,这样银行和客户的关系才会更加融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创造优质金融生活,需双方配合,共同努力。(马佥)

  附:事件回顾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据悉,2007年8月1日,客户张林(化名)向该行借款购买一商铺,在张林与该行签署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中明确表明以其购买的上述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并由开发商为其提供自浦发银行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套房产办妥抵押登记为止期间的阶段性担保。

  2008年8月,开发商取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后交由浦发银行,经办人员通知张林先生前往该行签署抵押登记文件并共同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然而在此期间,经办人员多次向张林催促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无果。

  2008年10月,张林提交了提前还款申请,由于还款账户中金额不足,未能提前还贷。此后浦发银行人员又多次联系张林要求客户配合该行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提前全部结清贷款。但由于其不配合,导致抵押登记一直未能办理。

  2009年5月6日,该行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冻结张林还款账户资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得知张林先生在2008年7月就擅自将其向该行贷款所购房产出售给天津某家科技公司,并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与该公司发生纠纷。

  为能有效防控贷款损失,浦发银行于2009年5月12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向朝阳法院申请查封了张林名下的两套房产(两套房产上均存在其它银行债权)及一部机动车。浦发银行在15日之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浦发银行与张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诉讼费用上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并促使张林如约履行了和解协议,偿清了在该行的全部贷款本息。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中国经济网银行频道】(地址:http://finance.ce.cn/bank1/index.shtml)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