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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律师支招中海油 应对在美诉讼需主动出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6 04:2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段心鑫

   中国赴美上市企业已经成为美国律师所发起指控的“新宠”,最近的一个“宠儿”就是中海油,其下属赴美上市公司中海油有限公司(纽交所代码:CEO)在本月初被美国律师事务所Faruqi&Faruqi指控有刻意隐瞒重大信息等多项违规行为。

   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自然也有应对诉讼的。美国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合伙人Robert W.Gaffey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在美国起诉上市公司非常容易,在美上市的公司要适应这样的环境,并积累“自证清白”的经验。

   虽然中海油有限公司2001年就已经在纽交所上市,但面对证券欺诈类的诉讼仍被认为缺少经验。由于未能及时有效回应对方的指控,事件正在驶向更加严重的诉讼阶段。能否渡过这次难关,要看中海油未来如何操作。

   从2010年至今,越来越多的中国在美上市或准备上市的公司遭到美国方面的指控,这些指控带来的冲击也已经开始显现。据Jones Day合伙人John C.Tang介绍,目前美国监管机构已经取消了十余家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资格,并正在考虑终止25家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上市的程序。

   他表示,绝大多数案件都仅仅是指控,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美国有一些小型原告方律师有意要激发类似的诉讼。但如果能够妥善地在指控阶段处理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就不会面临欺诈诉讼的问题。

   中海油坐等诉讼

   中海油在此次诉讼中所处的境地并不让人乐观。

   根据Faruqi&Faruqi的指控,中海油蓬莱19-3油田在去年6月相继发生2起溢油事件,尽管中海油试图隐瞒该信息,但还是被市场知晓。直到7月中海油才披露了相关信息。此后,中海油轻描淡写漏油事件的影响以及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的损害。但随着溢油事件的不断发酵,中海油在该地区的项目被推迟,并承担部分清理所带来的支出,这让其股价在去年9月连续大跌。

   从该指控来看,中海油涉嫌重大信息公布不及时、公布信息不准确。而这两项都有可能构成证券欺诈。

   “一个是你知道应该披露哪些信息,但你并不去披露;另一个是你披露了你明知道是错误的信息。”Jones Day合伙人魏迈克对本报记者说。

   Faruqi&Faruqi指控中海油存在欺诈行为,事件目前尚未进入到诉讼阶段。“这同时说明事件尚没有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还有机会在诉讼之前解决问题。”

   魏迈克指出,由于原告律师做出这样的指控,美国的监管机构可能要去调查这些指控是不是真实的。无论真实情况如何,上市公司都得对原告律师和证交所做出回应。

   但中海油方面称其“目前还没有收到正式法律文件”,而未见有其它避免进入诉讼阶段的做法。截至本报记者截稿之前,中海油方面未对此事予以回应。

   应对需要经验

   Robert W.Gaffey对本报记者表示,类似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阶段通常有三种应对方案:被告要证明自己给市场的信息是真实的、证明原告律师所指控的并不是重大信息、这些信息虽然是重大信息,但早已因媒体的报道而被公众所知悉了。“三种方案说起来简单,但在美国的诉讼程序是非常复杂的,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是需要经验的。” Robert W.Gaffey说。

   例如如何确定一个信息是重大信息,这在美国法律上的定义是非常主观和宽泛的。John C.Tang对本报记者表示,就法律上来讲是说被合理的投资人认为是比较重要的信息。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对一些信息的披露会影响到公司的整体性信息,也会被定义为重大信息。投资人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购买这只股票,从而影响股票的价格。

   而在这个判定过程中,如市场分析师认为,信息并未对股价造成影响,问题就变成了这位分析师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以往报道能否被广大公众知悉。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要找到一名熟悉中国情况的律师,这名律师发挥的作用就是为中国企业“去神秘化”。“这样的律师在与美国法官沟通的时候可以让对方了解到中国公司运行的方式,而不是认为这有多么神秘。也就是说企业在用中国的方式处理问题,但这并不是违法的。” Robert W.Gaffey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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