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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理赔的情形大量减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0 10:14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记者 赵军

  被广为关注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保险霸王条款将全部叫停。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条款大幅缩小免责范围,索赔资料也明显简化。

  昨日,记者从深圳保监局了解到,目前在深保险总公司正对现行车险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该项工作争取在年内完成。

  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付限额,这就是人们所谓的“高保低赔”。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今后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可以不再按照新车价格来计算保费,而是依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

  无责事故车主可索赔

  之前,保险行业一直实施“无责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甲乙车辆剐蹭,乙负全责。甲的保险公司会因“无责免赔”条款拒绝承担甲的修车款。这样甲必须得找乙赔偿。但如果乙躲着甲,拒绝赔偿或不配合的话,那么甲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规定,对于因第三方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完成向有责方追偿的工作,这样就免去了无责方与第三方沟通索赔之累,确保消费者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尽快得到赔偿。

  驾照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照赔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将原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条款容易引起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这意味着减少了一些原先不予理赔的情形。

  《示范条款》还对原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车被盗索赔不需驾照复印件

  新出台的《示范条款》对车险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这样减少了部分索赔资料,进一步方便了广大车主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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