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务工无完税凭证 回国后要多交1万元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0 15: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陈先生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干部,去年6月初被派往日本协助客户安装和使用本企业销售的机械设备。在日本工作7个月,其间,国内公司每月给陈先生发放8500元人民币的工资(已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日本客户方面每月支付陈先生技术指导费用及生活补贴约合人民币7000元。日本公司每月7000元费用转到中国公司,再由中国公司发放给陈先生,同时该笔费用日本公司每月为其向日本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合人民币1400元。
今年1月份,陈先生回国,面对在日本期间的7个月国内和国外两处收入,不知道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解答: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来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据此计税方法会有所不同。
即: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可根据相关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否则,其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视为中国境外的所得。
以陈先生为例,如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在日期间其中一部分的收入来源于日本公司,那么,他这7个月的所得可分开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分别减除费用;但如果陈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那他这7个月的所得都将被认定为来源于国内,合并计算所得并只能减除一次费用。
提醒
妥善保管纳税证明
广州市地税局还提醒广大纳税人:能提供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纳税人,收入所得不仅能分别减除费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还准予从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中抵扣,对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很大的帮助,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取得的纳税证明。
Tips
境内外的收入
如何计算个税?
例1、在陈先生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其在日期间所得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国内所得部分,每月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3500(法定减除费用)=5000(元),应纳税额=5000×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445(元)。
2、日本所得部分,每月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7000-3500(法定减除费用)-1300(附加减除费用)=2200(元),应纳税额=2200×10%(税率)-105(速算扣除数)=115(元)。
由于陈先生能够提供其在日期间每月纳税1400元的完税凭证,根据规定,其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准予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即陈先生来源于日本所得部分每月应缴纳的115元可以全部抵扣掉,这样,陈先生在日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0。因此,陈先生实际上只需要为其出国期间国内所得部分缴税,7个月应纳个税额为:445×7=3115(元)。
例2、如果陈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出国期间所得须合并作为国内所得一起计算:
每月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7000-3500(法定减除费用)=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25%-1005=1995(元)。
所以,陈先生出国期间所得共应缴纳个税额为:1995×7=13965(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对像陈先生这样的出国务工人员来说,有证明和无证明、有完税凭证和无完税凭证,同样的收入要缴纳的个税款可以相差1万元之多。严丽梅、许曦原、韦凡
(责任编辑: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