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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日显严重 专家呼吁:覆盖全国信用体系亟待建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6 01:0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孙韶华 张莫 实习生 王世钰 北京报道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基础是商业诚信。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与建设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位,成就令人注目。但信用缺失正逐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愈来愈不可忽视的不和谐音,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包括商业诚信在内的诚信体系建设。

  为探索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3月22日上午,经济参考报举办了商业诚信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来自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协会、中国社科院、商务部研究院、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诚信体系建设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出现了较为普遍的诚信缺失现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和经济问题。虽然近些年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目前来看诚信建设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信用服务产业亟须培育。

  专家表示,当前首要任务是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而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向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部分信息,还需要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打破目前信息系统相互封闭、条块分割的僵局。

  此外,在建设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是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

  与会专家还呼吁,信用的建立,需要加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建立企业内在信用制度,以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琳:

  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琳介绍说,经济社会越发展,越需要诚信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针对一些企业不守信用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03年起,就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目前工商系统五级联动监管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刘琳说,进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就是以企业的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将企业信用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分别采取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方式,对企业准入、经营、退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建立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监管模式。

  她还举了一个信用分类监管实现消费者“零投诉”的例子:杭州高银街餐饮一条街是杭州市规模最大的餐饮街,每天都有数千市民和游客在此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餐饮业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出现了商品准入不规范、食品安全、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导致市民和游客投诉不断,直接影响着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上城工商分局在高银街餐饮一条街开展了餐饮企业信用建设,搭建了餐饮街信用监管平台。目前,已通过餐饮街信用监管平台评出五星级餐饮企业2家,四星级餐饮企业5家,三星级餐饮企业20家,消费者信得过单位6家、文明消费健康餐饮示范店4家、商品准入示范单位、消费预赔金商户11家。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原来消费者的投诉逐步下降,今年初以来已降为零,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刘琳介绍说,目前工商系统已经实现了总局、省级局、地市局、县级局、工商所五级联网应用,企业主体行为的监管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五级联网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通过几年的努力,目前,五级联网已经贯通,总局和省级局两级数据中心已基本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基本能实时完成,各业务系统间的数据关联和功能整合正在稳步推进,横向互动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合力显著增强。

  综合监管合力的作用突出表现在:全国市场主体数据库、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据库、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信息得以共享,基本实现了对进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数据库和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锁定,以及一个自然人再投资一人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锁定。

  她说,特别是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任职限制和锁定,加大了企业失信成本,信用约束的制度化功能成效明显,“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上下互通、左右互动、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局面正在形成。

  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积极提供监管信息,加大信息交换力度。各地积极加强与税务、海关、公安、统计、社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既主动提供企业登记和监管信息,又积极运用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形成部门间的监管合力,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受地方政府委托,北京、山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和宁波、深圳、成都等10个省市工商局,牵头承担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的建设工作。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

  消费领域诚信建设要健全规则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认为,不诚信的现象在消费领域正成为一种趋势,而消费领域诚信建设要重在健全规则,贵在长期坚持。

  董祝礼说,不诚信的现象在消费领域成为一种趋势,山寨和假冒甚至成为某种潮流。具体而言,消费领域的不诚信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质量问题比较多,中小企业投诉每年一半以上都是直指质量问题;二是价格注水,现在的价格往往给人价格欺诈的感觉,所以,很多消费者都习惯了“讨价还价”;三是商业宣传不可信,信用度比较低。

  “新的消费方式的出现,消费结构的不断的调整和升级优化都使得不诚信的原因变得愈加复杂,因此,解决不诚信的问题,也不那么简单。”董祝礼指出。他说,“不诚信”的动原因,无非在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关键问题出在这个“道”上,道是一种规范。

  他介绍说,消费者协会在建立诚信体系方面,具体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消费教育引导,二是开展商业和服务社会调查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投诉救助体系。“今年的315我们刚刚推出了消费者网上投诉和解平台,这个平台正在试运行,我们也动员比较大的企业都加入到这个平台来。我们希望这个平台既是和解的平台,也是企业自律和自我监督的改进平台,既能解决问题又能化解社会矛盾。”他说。

  董祝礼指出,消费领域诚信建设关键是八个字,即“健全规则,长期坚持”。这就是说,消费领域的很多问题是由于规则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够好造成的,所以就要重在健全规则,贵在长期坚持。他表示,坚持这八个字也要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不能急躁,不能急于求成。“问题的产生有它的根源,诚信的缺失也不是一天两天,搞一个运动或者搞专项治理,追求只在一段时间内就解决问题,太急躁,而且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董祝礼说。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钧:

  把消费者维权变成常规操作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钧表示,当前我国存在的假冒伪劣、欺诈等不诚信现象多发的问题,是许多发达国家也曾经经历过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把消费者维权变成常规操作,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唐钧说,现在出现大面积的不诚信,比如假冒伪劣、造假等。对比发达国家的情况,会发现其实在五、六十年代,也就是二战以后发达国家也曾有一段鱼龙混杂的时期,也有很严重的诚信问题,后来起到抑制作用的主要是来自消费者的维权力量。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唐钧认为,一些人对法治社会有误会,以为法治就是拼命地立法,以为靠法律和法规能解决一切问题。其实法的作用还是有限的,有些问题仅仅依靠法律去制止是很难的。

  他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法律,包括最基本的民法等,还有一种可以称为现代立法,是根据现代社会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劳资关系、消费、环境等内容的立法。这种现代立法从社会学角度来讲,是在社会行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法治框架当中可能还欠缺一个底层的东西,有一个词叫“软法”,就是形容法律框架当中没有考虑社会行动。

  他说,在商业诚信方面,是不是可以恰当地利用一些社会行动来打击不诚信。当消费者维权的意识真正成熟了,这样的打击会很有效。不能只依靠3·15这一天,应该把消费者的这种维权行动变成一个常规的操作。

  “最终目的还是依靠消费者的力量督促不诚信厂商去改进,改进到可以得到大家认可。”唐钧说,此外,媒体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发挥更多的舆论监督作用。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

  关键在于信息开放共享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表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出现了较为普遍和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和经济问题。虽然近些年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目前来看诚信建设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亟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

  韩家平认为,当前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转型期信仰缺失、教育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社会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同时,我们的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有待改进。社会上的诚信宣传也不够有效。

  二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大,人们交易交往的范围远远超过了传统的“熟人”圈子,而我国尚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系统和信用服务行业,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法制不健全及监管不力。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有十多部,对各种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严厉、规定具体明确,一旦失信则寸步难行,甚至倾家荡产。而我国专门的信用法律尚无一部,特别是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处罚力度不够,加之人情执法和地方保护等等,不足以对失信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他表示,当前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是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成功经验。

  而在作为现代征信系统基础的信息开放共享方面,国家虽然投入了不少资金财力,但主要限于银行、海关、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内部封闭式自我循环使用,分类监管,跨部门、跨行业缺乏横向沟通,更形不成网络式覆盖,独立的征信单位很难获取相关资料。

  “现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分割封锁较为突出。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由公安、银行、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掌握,处于分散状态。同时,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系统相互封闭,条块分割情况严重。”他说,特别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掌握了涉及个人的核心信用信息,缺乏向非信贷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机制,制约了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步伐。

  对此,韩家平表示目前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要开放信息。对此,他表示开放信息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公共部门将信息收集起来,建成数据库和网络,在部门内部实现共享,对于简单地为社会公众所需要的信息,应该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个层次是向专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开放,他表示,“社会需求是方方面面的,不是一个系统就能解决的问题,这需要社会机构加工这些信息,去提供客户所需要的产品,所以要靠服务链去做。”

  第三个层次则是在部门之间进行共享,政府的联合监管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的开放。他表示,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地方都应该制定具体的细则,把部门掌握的信息以及哪些信息可以开放,哪些信息不可以开放,到底怎么开放等问题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法规。

  他还表示,要让市场主体诚实守信,还需在其内部建立起内在信用制度。市场主体内在的信用制度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它能对来自客户和市场的信用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转移。二是自身守信制度,它要求市场主体对客户、供应商、员工和政府都诚实守信。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提供管理工具的大征信行业已经形成,信用国标已经颁布了十余项,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制度的条件趋于成熟。

  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是解决诚信问题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在严格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则是短期有效的治标方法。如果二者能很好地结合使用,将能达到对社会诚信问题的标本兼治。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新年: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核心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新年表示,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当前,在信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是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

  陈新年表示,需要认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时期,信用缺失正是这个时期的典型特征,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我们正处在转轨阶段,在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转到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的独立性与监管、法制的不健全是并存的,执法不公不正,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也使我们的法规大打折扣,所以转轨时期失信的矛盾还会仍然很突出”,她表示。

  此外,通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信用交易规模增长的非常快,呈现了很多诸如网购等新的消费业态,然而当出现问题的时候,管理手段并没有及时进行完善,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用缺失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

  陈新年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还是没有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下一步首先要打破这种信息的封锁。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范围拓展,流动性更大,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信用数据不完整,就难以对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她认为,现在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起来很难,可以考虑用有偿交换的方式打破僵局,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只有实现信息共享才能更好推动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发展应该是政府要去推动的。现在,征信机构受制于数据来源的限制,报告往往不能具有权威性,这也约束了需求方。此外,征信机构采集信用数据发布相关报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都需要加紧出台全社会的信用规划。

  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基础上,加大失信惩罚力度是非常必要的。陈新年认为,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目前惩罚的量与其所得利润不成比例,九牛一毛,这对整个社会的导向不太好,下一步我们的重点可能要提高失信成本。”对此,她建议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如果法不责众,犯错了,犯法了,找找人,有人情,有关系就可以不罚或者少罚,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她表示。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东浩:

  呼吁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东浩指出,在进行诚信建设的历程中,证券市场是步伐迈得最快的一个领域。不过,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他呼吁,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因为失信而形成的非法收入和所得,包括对违法者惩罚所得资金来成立一个投资者赔偿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保护。

  马东浩称,在进行诚信建设的历程中,证券市场是走得最全面、步伐迈得最快的一个领域。这是因为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高,信息透明度也高。不过,与实体经济相比较,证券市场在分类上属于虚拟经济范畴,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证券市场的产品比较复杂,虽然参与的人很多,但是真正了解、熟悉、理解的人又非常少;二是证券市场专业性比较强,市场发生了违法违规的行为后,进行查处认定的难度非常大。例如,若在实体经济领域出现造假、欺骗和坑害消费者的现象,该问题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但在证券市场上就不一样,欺骗者可能在不知不觉就把你兜里的钱弄到他兜里去了,而投资者要知晓这里面的来龙去脉,又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这涉及大量的法律、会计以及金融相关的知识。三是证券市场和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虽然证监会已经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出现的问题还是超过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范畴;四是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包括失信的问题非常隐蔽,不太容易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因此,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跟实体经济完全不同。”马东浩指出。

  马东浩同时表示,经过这些年的努力,证券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巨大进展。证监会从1995年、特别是1998年《证券法》推出以后,针对证券市场的失信出台了多项法规规律。证券行业的失信主要是表现在以下七种行为:一是欺诈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二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三是擅自发行股票。四是内幕交易。五是传播虚假信息;六是诱骗别人买卖股票;七是操纵市场。目前,这七类都已进入刑法。另外,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公安部和最高检又出台了若干针对证券行业失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细程度都很高。其次,在监管方面,证监会这些年积累了很多经验,水平和能力逐步在提高,而且也慢慢摸索出了一套办法,建立了诚信档案,和央行的征信系统进行联网,也推动法院正式确立了过错责任认定机制。另外,媒体的监督和投资者自身的维权意识的增强也对推动证券市场发展进步起了重要的作用。

  不过,马东浩也指出,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对投资者来说,民事赔偿的追责成本还是太高。在实体经济领域,违规的成本和违规收益相比微不足道,证券市场上也是这样,违规成本很小,而违规收益巨大,而且这种违规收益远比现实经济中的还要更多,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但民间赔偿投资者的成本实在太大,一是追偿的时间很长,二是即便胜诉,损失也不能完全弥补。

  “针对此,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一是集团诉讼。就是某一个投资者代表某一个上市公司全体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诉讼,法院若判决为胜诉,等同于所有受损失的投资者都胜诉。二是建立投资者的赔偿基金。有大量的行政处罚,包括一些刑事处罚没收的非法所得都进了财政大帐,而投资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我们一直在呼吁,用证券市场上因为失信而形成的非法收入和所得,包括对违法者惩罚所得资金来成立一个投资者赔偿基金。当投资者胜诉以后,如果他们没能得到其应该得到的赔偿的话,就从赔偿基金给予补偿。”马东浩说。

  他还建议,从加强社会约束的角度来说,应建立一个权威、专业、客观的第三方约束。他介绍说,其所在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在做“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评价”,即从保护中小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估、分析和汇总的评价系统。目前,该评价工作已经连续做了三年。这个评价分为两部分,一是客观评价,二是主观评价。客观评价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主观评价是投资者对自己保护状况的满意度。从去年的调查结果来看,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的状况正在逐年好转,但还是有些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在投资者的参与权、投资者的收益权等方面的评价结果都不太让人满意。“这里面有很多复杂的原因,我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够比较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工作,也能比较清醒的认识今后努力的方向。”马东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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