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仅“双罚”显然还不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5 00:5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政府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显示,广东将加大政府对环境的保护责任,拟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设“双罚制”的规定。
《草案》所说的“双罚制”,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罚款。这样的“双罚制”,当然比过去只罚违法排污单位更有力度。从责任人收入中罚款,毕竟掏了具体责任人腰包,可以让他们从“事不关己”中清醒一番。不过,笔者认为,面对有些地方环境污染严重,仅有“单罚”固然不足以保护脆弱的环境,即使有了“双罚”,似乎也未必能煞住某些高污染企业老板谋取暴利的冲动。因为,在一些高污染行业,治理污染的费用,远远超过了罚款的成千上万倍,因此,没有比罚款更严重的处罚,仍然只是在经济上增加一点罚款,或者在罚款的对象上从罚单位转移到了连带罚个人,肯定仍不是治本之策。
笔者认为,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事件,在“双罚”之后,还要动“刑罚”。《刑法》中有“环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即使在环境污染事件不断的当今,对污染单位及其责任人动用“刑罚”的,也往往少之又少,致使一些赚得忘乎所以的老板对环境污染有恃无恐。
违法排污要“双罚”,对严重的违法排污,特别是造成危害百姓生命健康的违法排污,更要“刑罚”———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在“双罚”之后加“刑罚”。只有不断提高环境评价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双罚”加“刑罚”多管齐下,百姓才有可能享受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