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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为谁维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9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本报记者郭钇杉

  

《著作权法》为谁维权?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公告,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新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必要内容,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

  但是,对于法定许可范围、著作权集体管理,一些著作权人认为修改草案和他们的愿望仍有一定差距。

  也有业界专家认为,新增加的一些内容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但也有相关专家认为,修改草案还不是很成熟,尚存在着一些显见的问题,将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争议。

  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

  借鉴《专利法》的规定,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被业界认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尤其是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容易造成损害扩大。“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也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延伸性集体管理内容引争议

  在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新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这也是相关人士争论较多的地方。

  据专家解释,所谓延伸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把对会员的管理延伸到了非会员,一些非会员作品被使用者使用,但是使用者要找到这些作者有困难。

  在作品使用过程中,因为使用者和作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通,如果完全按照“先授权后使用”并不现实,“延伸管理既促进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出版人彭伦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表示了质疑,“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组织强制代表了!”

  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张洪波表示,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问题。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简单的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计划经济。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国家版权局在相关说明中表示,之所以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了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法定许可”制度有待完善

  一些著作权人认为,修改草案中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仍然过宽,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

  我国许多文摘类报刊大量转载、摘发他人的原创作品并以此牟利,但能够得到稿酬的作者少之又少;更有甚者,转载后不署作者姓名,或另外署上一个毫不相关的名字,这种侵权行为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万余家报刊中,主动交纳转载稿费的不足10%。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

  国家版权局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如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对法定许可制度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

  近日不少报道称,一些音乐界人士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不妥,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他们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对此,有律师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只是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谭律师向记者说道:“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了使用的条件,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我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也不用太过紧张,在限制条件监督下执行到位的话,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也会有所保障。”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权利人的理解并不全面,“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没有这一条,《青藏高原》就只能由李娜一个人唱,其他人都不能唱,这样就对吗?如果这样,广大词曲作者就无法通过扩大传播来获取更多收益了。”

  “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前提条件,权利人要把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李明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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