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虚假陈述将遭索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0 13:59 来源: 扬子晚报
因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江控股,600162)虚假陈述而亏损的股民有望维权了。记者昨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处获悉,他将征集香江控股虚假陈述亏损投资者,帮他们索赔,目前该案诉讼时效仅余半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与他联系。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公告指出,香江控股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对香江控股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其后,多名股民就此事项咨询刘国华律师。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江控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资料显示,2010年11月时,香江控股流通股达3.62亿股,股东人数为70000余人,刘国华律师据此推算可起诉的股民人数可能有数万,而根据很多股民的持股成本,股价落差推算,刘国华律师估计股民受损金额数亿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香江控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刘国华律师的联系方式为:020-22055603,
18928745076,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室。
陈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