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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明确六方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01: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晶华

  此次《条例》的出台,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明确了在校车安全问题上政府有责任,而此前,政府则是游离于校车的客运服务之外

  4月9日15时59分,广东省阳春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已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事故发生时车上共有19人,其中17名是幼儿园儿童。4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望杜绝再次发生这类事件。

  责任更明确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校车的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在通行安全的要求中,《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在行驶速度方面更是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即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此外,《条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尤其是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地方财政压力加大

  《条例》的施行,或许会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此次《条例》的出台,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明确了在校车安全问题上政府有责任,而此前,政府则是游离于校车的客运服务之外。”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高鹏怀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以往校车事故中,由于校车提供方、学校、政府、学生、家长的责任不清晰,产生了很多法律上的纠纷,在赔偿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来源,法律上存在空白点。

  这些需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形成一种负担?高鹏怀认为,从经营上,现在并不是要求政府去包揽这些事情,而是由政府去主导,比如,政府去购买公共服务。从投资上,也是鼓励有资质的提供方来提供这些服务,政府可以给予补贴,这样便可激发提供方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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