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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现象严重,市场经济环境该如何净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姜益兵

  2011年,国内民营企业经历了艰辛而又困难的一年,在这一年时间里,融资难、税费重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经济的发展。2012年初,人民网发布了一篇《税费高、融资难,民营企业2012面临生存与发展大考》的报道,指出:在当前形势下,国内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两高两难”问题,即成本高、税费高、融资难、招工难。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尽管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缓解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但截至2011年底,面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仍有18个,涉及的收费项目高达69个大类;部分小型微型企业缴税总额高于净利润,个别税种设置存在重复征税现象,随意性大;以一件普通的服装为例,其综合的税费率高达27.44%,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减少税费一半,那么国内服装企业可以增加利润率14%。

  自改革开放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从一定程度而言,市场经济还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经济规律与市场体制之下;对企业乱收费、乱收税的行为一方面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制度,另一方面也无异于“杀鸡取卵”,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其实,这种乱收费、乱收税的行为就是政府行政性收费不规范的体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过程中,依法收取行政相对人一定费用的行为;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收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性收费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控制监督原则、收费标准成本核定原则、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以及服务原则等七大原则。但是在当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紧缺以及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原因带动下,不规范的行政性收费现象层出不穷。整体来说,目前行政性收费的现状呈现着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很多的征收权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哪些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乱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面对执法人员收费的随意性,企业往往无可奈何。

  第二,现行的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收费的立项与收费标准的核定随意性很大。从现状看,除行政性收费的管理较为严格外,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较为宽松。各级有关部门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审核后即可执行。

  第三,行政收费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账,支出不记账,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收费政策的出台、收费票据的制发、收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往往由单一的部门主管,整个过程被置于社会监督之外。

  反观国外市场经济的行政性收费现状,在市场经济相对成熟、发达的国家中,各级政府也都有一定比重的财政收入来自税费和使用者付费,不存在政府只收税、完全不收费的情况。但其财政收入的总体格局是:收税为主、收费为辅。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国家收费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不高;如韩国为12%,美国为8.1%,英国为8.3%,日本为15.4%,法国为6.8%,加拿大为11.4%。针对行政性收费不规范的问题,西方国家通常采取以下几方面作用:

  第一,行政性收费的权力集中于政府,政府的具体办事机构则无权自行制定收费计划、核定收费标准和范围,政府机构只是执行政府收费法规和指令的办事部门。第二,行政性收费征收范围一般限定在能够按受益原则确定特定消费者的公共物品或劳务项目内,它只能在市场领域与一般政府活动两极之间的规制领域内发挥分配和调节作用。第三,行政性收费征收标准通常要低于政府提供各种物品或劳务的平均成本,征收标准与平均成本之间的差额用税收来弥补。在收费时,付费者的给付与其取得的公共服务之间,存在明显的直接相关关系。第四,西方国家来自政府收费而形成的财政收入,也要反映在政府预算之内,并且也要通过与税收相类似的审议批准程序,因而收费的规范程度比较高,管理也比较严格。第五,一般而言地方政府收费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大于中央政府,特别是在人口稠密区集中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城市的财政收入中,收费收入所占的比重较高。第六,具体的收费规模和收费结构及其变动,取决于需要,伸缩性较大;但一般都与政府服务对应,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特定部门、单位、个人的局部利益或私利。第七,行政性收费的开征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禁止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超越法律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非税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论立法收税,还是立项收费遵循同样的原则,即严肃、统一、规范和有序,与税制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尽管中西方国情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基础、文化与政治差异,然而在目前国内行政性收费不规范的问题下,如何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举措,净化国内的市场经济环境,为民营经济创造透明、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当前的重点。首先,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推进“费改税”体制的转型。建立以税收为主辅之以少量规费收入的税费体系,将大量分散于地方、部门的政府性收入纳入财政收入的轨道,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其次,加强行政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明令取消的收费予以坚决取缔,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滥用收费票据的行为予以处理。加强财政收费票据的购、领、销管理,实行源头控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发现有违规收费问题的,严惩不贷。最后,实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与收费行为的实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行政性收费本质上可以归为“价格”的一种,即行政性收费主体提供服务的价格,行政性收费客体获得某种使用权的价格,可以产生某种外部性的价格;因此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要由物价部门来执行。物价部门不实施收费行为,利益比较独立,从而保证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的科学性、有效性。

  完善行政性收费管理体制、规范行政性收费一方面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优化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的需要,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性收费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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