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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需要监管引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6 01:1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民间金融需要监管引导

  “发展民间金融并非一放了之,监管引导和规范治理决不能少,但监管的目的决不是为了‘雁过拔毛’,而是为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国务院批准温州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野蛮生长”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允许民间金融发展,其意义和方向毋庸置疑。只是改革路径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允许民间金融存在不是简单地承认现状和纵容借贷乱象,毕竟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让“高利贷”和“借贷乱象”合法化,而是为了打破金融垄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让金融业快捷、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帮助中国经济结构转型。

  最近很多人对于发展民间金融有诸多认识误区,如他们认为只要彻底放开管制,完全自由化发展,就能解决中国的金融压抑和金融弊端。我认为此论值得商榷。

  减少行政审批的盘剥和权力寻租是必要的,但如果对民间金融机构不设置任何门槛和监管指标,弱化监管和引导,那么这种阳光普照下的自然生长与此前的野蛮生长究竟有多大差异?过度自由放任搞不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果监管不足、引导不力,金融诚信体系不完善,金融秩序和参与其中的百姓财产就很难得到保障,搞不好就成了“只存不贷”的银行。最可笑的是有人打着“保护民间金融”的幌子替金融诈骗犯喊冤,实在有悖道德和良知。显然,当前要客观看待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其中有改革现有金融垄断格局的成分,但也有疏导、治理民间借贷乱象的意思,毕竟温州是民间借贷乱象的重灾区,鼓励民间金融发展是应该的,但绝不是承认和纵容借贷乱象,反而民间金融需要监管引导和培育,让其规范发展,用司法来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对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行为则要依法制裁,让民间借贷告别野蛮生长和丛林法则。只有严格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和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才能保证民间金融渠道流淌的资金不是非法资金、不是“洗钱”、不是“官银”,也便于宏观管理部门真实了解金融生态和便于加强流动性管理,既有利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宏观决策。

  其实,这些年民间借贷乱象丛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不力和重视度不够,从而让一些只想借钱不想还钱的人钻了空子,而且大搞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和金融传销,由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往往受害者投诉无门。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都是靠丛林法则来解决问题,要么是强势的借款方赖账不还,要么就是借了高利贷的老板还不起钱被“讨债公司”逼着“跑路”或者跳楼,其借贷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系,而是靠“暴力催收”。因此,发展合法化的民间金融必须要让监管和司法补位,以保障民间借贷的有秩序发展,以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

  发展民间金融并不是鼓励高利贷和民间借贷乱象合法化。高利贷和民间借贷乱象的主要危害是利率过高,导致实体经济成本过高,加之借贷周转次数过多,资金掮客的层层加码和信息传导递减,导致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空转和循环,很难流入到实体经济。因此,在鼓励发展民间金融时一定要避免高利贷化和金融传销化,减少借贷资金的过度周转和循环。

  另外,还得尽快放开利率管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以解决信贷资源合理配置。利率市场化会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国企、央企超额配置信贷资源的现状,也可以打破现有银行体系的垄断局面,迫使银行将部分信贷资金分配给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获取贷款利率上浮的空间,从而依靠风险溢价和定价来获取超额收益,以覆盖中小企业贷款的不确定性风险。中小企业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会有可能性,信贷资源分配也将会更加科学,经济结构转型才会获得更有效的金融支持。

  所以,发展民间金融并非一放了之,监管引导和规范治理决不能少,但监管的目的决不是为了“雁过拔毛”,而是为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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