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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企业可阶段性免征企业所得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7 10:36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晶报讯(记者 易少龄)记者昨日从深圳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深圳文化企业在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将进一步落实和深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阶段性免征企业所得税。据悉,市地税局下一步将深入文化创意类企业调研,加大优惠政策的跟踪落实,将为该类企业提供“贴身式”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高新文化企业前两年减免所得税

  据介绍,文化企业在2008年及之后登记注册的,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文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

  收入按3%征营业税

  此外,文化企业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转制文化企业也有税收优惠

  目前我市正进一步推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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