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眼花 而是嘴硬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8 04:10 来源: 深圳商报□马涤明
近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审判庭副庭长水涛称: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对于被告人来说,这可算是天上掉下来“法官眼花”,法官一“眼花”,被告人被轻判了好几年。
有网友戏称“有钱难买法官眼花”,可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其实是有钱就能买得来。法官“眼花”,是不是被“买花”的,现在没证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的合理怀疑:天下该不会有无缘无故的“法官眼花”。
案子肯定是要重审的,然而更大的问题并不是重审不重审,而是“眼花”该如何定性?首先,“眼花说”既侮辱公众智商,也埋汰了当事法院以及公诉人——一个法官眼花,其他法官、刑庭和法院领导,眼睛全都花了?公诉人眼睛也花了?一个县的法院、检察院多名司法人员“集体眼花”,这个笑话滑稽过头了。
其次,“眼花案”既不能止于重审——必须进行调查,特别是查一查有无司法腐败;也不能止于当事法院自己监督自己,因为法院相关领导没人能脱得了干系。当然,还有那个出具赔偿证明的湖滨区法院和当事法官,所谓“文书瑕疵”,是不是被“买瑕”的,疑点也不小——赔偿没发生,搞什么“赔偿证明”?说什么“好心好意给你出个东西”,法官应该严格依法,还是可以凭“好心好意”办案呢?法官之间都做“好心好意”的串通,打官司的老百姓肯定要倒霉了。
其实,“眼花案”的最大看点还不是将不存在的赔偿作轻判依据——司法腐败的新闻价值不是很大,而是“眼睛花”而“判错了”的雷人。司法领域和官场中雷语频频,绝不是雷语制造者之愚,而是,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集体性嘴硬症”,并成为一种惯性顽习。究其根,是习惯了自说自话,说到底是话语权的问题——官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甚至可以指鹿为马。于是,“喝凉水死”、“做梦死”、“发狂死”、“鞋带上吊”……各种雷人死法可谓“只有更雷人”。然而雷人归雷人,反常识的结论却往往能立得住。那么,雷人也就成了“不雷白不雷”了。这时候,再添一个“眼花判错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吧?
实际上,公权领域中“眼花”、“耳聋”、“嘴哑”之类的情况,多着呢。权力要是没有外部监督相制,自己想“花”想“聋”,岂不是由它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