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入二审 将扩大中国"绿卡"签发对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07:2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4月26日下午,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分组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表示,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草案的形成已经快9年了,涉及的单位很多。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对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又做了重要的修改,内容更加完善。这次常委会还专门安排公安部汇报了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情况。

  将建立统一信息共享平台

  这次提交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在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在我国,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外交等不同部门分别建立,信息不能跨系统共享。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齐续春、裴怀亮等表示,国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网络,明确牵头单位,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政。

  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开放很有必要。

   拟增“人才签证”吸引海外人才

  在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草案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草案写道。

  据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1980年在华常住外国人,即居住半年以上者,仅有近2万人。2011年增至近60万人。截至2011年底,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4752人,其中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1735人。

  “要进一步扩大我国‘绿卡’签发对象,研究扩大外国人免签证入境和多次往返签证政策适用范围,提高我国吸引外资、国际人才以及旅游市场的竞争力。”杨焕宁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入境秩序。”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法律委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非法出入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非法介绍、聘用外国人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适当提高,并对单位违法相应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建国在分组审议时说,关于法律责任问题,这次做了很大的修改,从71条到80条都是对外国人入出境违法行为的惩罚,首先是罚款,而对情节严重的是罚款加上行政拘留。他认为,对外国人的处罚有一条非常重要,就是限期离境和遣返。建议在第71条到80条对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先是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是行政拘留,加上限期离境和遣返。性质严重的,还可以规定几年内不得入境。

  李祖沛委员则建议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要加重惩处力度,包括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收容、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都要重罚。如果按现在草案规定的对个人罚款2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很难起到警诫作用。

  明确外国人的非法就业问题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查处,不再以是否获取劳动报酬为前提。

  原草案规定,外国人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书,受聘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的,属于非法就业。同时在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是否属于非法就业有争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是否获取劳动报酬很难查证,不应作为查处非法就业的前提。另外,对非法就业的认定,属于具体工作问题,本法不必规定,由下位法规定为宜。

  法律委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界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同时,删去第二款规定。

  (责任编辑:郭彩萍)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