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正式对外资敞开大门 强调不盈利原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1 09: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昨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本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外资保险公司布局需时间
外资将全面进军中国车险市场。原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经营车险只能止步于商业车险,从而使外资保险公司参与车险竞争面临困难。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不采用与本地同行合作、分别承保的方式,曲线进入市场,但成本高昂、方式受限、手续繁琐。而此次发布的《条例》将该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关于交强险业务将对外资险企放开的讨论一直以来广受关注。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尽管外资车险公司可能在中长期对国内企业构成竞争,但短期来看,车险市场的改革还有待于开放政策具体落实,其中包括开放的时间表以及范围等,外资保险公司的布局也需要时间。
据悉,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有21家。由于交强险业务一直未放开,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交强险承保的受限,直接影响了外资财险公司的发展规模。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外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为52亿元,仅占全部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1.1%。
强调交强险不盈利原则
在确立对外资开放的大原则的背景下,《条例》再次强调了交强险不盈利的原则。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那么交强险是否会调整价格呢?昨天,业内有关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实际上此前交强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2009年开始的行业自律促使保险公司商业车险部分可以盈利,车险公司通过商业车险补贴可以实现整体略有盈利,但是2012年以来,车险整体仍有亏损迹象。一旦“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车险行业饱受诟病的问题被解决,涨价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
交强险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则必须通过听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无事故记录续保可优惠
交强险的保费仍然与出险情况以及交通违规情况相挂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从上海目前的情况来看,交强险的折扣是按照违章和事故来计算系数,从而确定优惠或者上浮比例。”平安车险有关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上海投保车辆可以享受到的最优惠交强险是三折,但是要获得这样的优惠必须多年没有出险和事故记录。
意义
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
在中资险企独霸车险市场的情况下,“理赔难”一直备受广大车主诟病。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
预测
业内分析,从交强险本身来看,确实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态,交强险涨价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
[背景链接]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这是中国内地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的门外。
(责任编辑:彭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