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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式出炉 存量发行静待配套细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2 01:37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刘明涛

   在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一个月后,证监会于4月28日正式发布了该《指导意见》,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改动不大,不过对法律监管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日前香港证监会针对IPO造假开出一张罚单,对保荐人兆丰资本处罚4200万港元,矛头直指中介机构。有专家指出,香港已经做出表率,在《指导意见》出台后,未来A股也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新增、修订5措施

   在广泛征求市场意见后,4月2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又新增多项措施,同时修订了三大措施。

   首先,此次新规新增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的发生。

   另外,对于发行时间,也有新的改动,发行申请核准后,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进一步明确在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我国资本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条件下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发行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改革是一个不断调整、优化的过程。”

   那么,此次推出的《指导意见》,与之前的新股发行制度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对比,找到在发行阶段的三大变动。

  增加网下配售比例取消限售期

   自从IPO实施询价制以来,参与询价机构网下配售的比例一直受到限制。根据之前规定,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机构参与配售数量不得超过发行总量的20%,而公开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机构参与配售数量则不超过发行总量的50%,同时,询价对象还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

   不过,根据此次IPO新规,无论新股发行量大小,参与询价的机构在网下配售的比例都将达到50%,例如之前发行8100万股的奥康国际,其网上发行6480万股,网下发行1620万股;若以新规发行,该股网上网下发行数量均为405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50%,只有当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则将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将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另外,机构中签获配股份也不再锁定3个月,而是由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锁定期,换句话说,这部分配售股上市首日即可流通交易。

  “25%规则”再引个人询价

   为了制约新股三高发行畸态,此次《指导意见》还提出一个新概念,即“25%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 (采用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对相关信息补充披露。而之前的询价规则没有对其作出限制。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他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因此,它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另一方面,在询价主体上,《指导意见》又引入5~10名投资经验丰富的个人投资者,由主承销商自主推荐。这是证监会两年来第二次增加询价主体,上一次是2010年证监会增加私募基金参与网下询价。

  首提存量发行

   最后一大变动就是备受争议的存量发行最终保留下来,这也是A股市场首次提出存量发行。

   简单来说,存量发行就是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不过,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同时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每日经济新闻》曾提出,一旦实施存量发行,为避免发行人利益诉求扩大,建议一旦出现股价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需强制回购转让股份。

   对此,上述负责人称,这一要求可以对老股东抬高发行价有一定约束,但同时也可能会刺激市场炒新,并会抑制老股东转让股票。不过,推动老股转让的改革措施市场关注度高,牵涉市场主体多,利益复杂,《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证监将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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