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水木动画诉索尼盗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2 07:0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水木动画诉索尼盗播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上海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水木动画”)起诉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的侵犯著作权案。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内容服务商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水木动画认为,上述两家被告涉嫌盗播该公司生产的动画片《中华五千年》。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告:被国际大公司侵权

  “索尼侵权是必定的。”水木动画副总裁沈莺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语气坚定地说。

  据介绍,去年4月中旬,水木动画的一名员工购买了一台索尼KDL-40NX710型液晶电视,该电视机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具备上网功能。“该员工便根据电视自身程序的提示,完成了一系列注册。注册结束后,网站出现了‘您的索尼BRAVIA网络视频设备已经和此内容服务商提供的账户关联,您可以在您的索尼BRAVIA网络视频设备上享受此内容服务商为您提供的服务和进行其他设置’的字样。”沈莺说,“这位员工之后便通过电视机预装的操作界面,点击‘华夏安业’中的‘幼儿动画’板块时意外发现,该板块收录的大部分动画都是自己公司创作的。”

  记者查阅《万维家电网》对索尼这款产品的测评报告时,发现如下表述:“在浏览在线视频内容之前,电视机会提示用户进行注册。联网之后,电视机就会提供给用户注册的网址和注册码。在观看时只需要注册为华夏安业的会员。”

  “我们并未与索尼或者华夏安业有过合作。”沈莺强调。据了解,4月23日,在审判长的组织下,水木动画向法庭展示了他们生产的《中华五千年》正版碟片后,又演示了上述免费看动画片的过程,坚持认为索尼(中国)为用户提供了惟一路径,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水土动画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5.7759万元。

  被告:不认可亦不置评

  不过,在庭审中,被告方对水木动画口中的侵权真实性提出异议。索尼(中国)表示,现在很多电视都具备上网功能,索尼KDL-40NX710型液晶电视只是一个上网的设备。此外,还有媒体援引索尼(中国)的话称,“我们只是生产了电视机,涉案网站的所有权人是日本索尼公司,不是索尼(中国)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索尼(中国)认为,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索尼(中国)公关部蔡雷雷向《国际金融报》发来邮件进一步声明:涉案电视机在出厂时并未预设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在涉案电视机联网的状态下,用户在注册成为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后,方可享受该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服务,包括涉案动画片在内的视频内容由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管理并通过其服务器播放。

  不过,当记者向为索尼(中国)提供辩护的孙律师询问更多信息时,对方在请示相关领导后表示,索尼(中国)暂时不回应更多采访要求。

  据报道,作为另一被告方的华夏安业表示,他们已通过与水木动画签订著作权协议的第三方公司得到的转授权,而且“涉案影片已不属于热播影片,市场价值不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国际金融报》的采访要求同样遭到拒绝。记者查阅资料获悉,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08年获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IPTV牌照。“我们确实曾授权许可北京另一个公司播放这些动画。”水木动画辩护律师陆舟向记者透露,但当时协议限定只有该公司内部及其IPTV频道使用。“我们没有允许对方授权超出这一许可范围的第三方播放。”

  【专家述评】

  需明确法律界定

  东南大学法学院律师张马林分析,如果协议属实,水木动画确实可以选择起诉华夏安业违约或者侵权。但对于索尼(中国)来说,要视其与华夏安业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它是否犯明显过错。“有时法律实践会超越已有的理论。”张马林认为,索尼(中国)是否侵权,还得看法院如何在现有法律下合理解读。有专家认为,随着IPTV的发展,类似诉讼案会愈加频繁,这就需要寻求更明确的法律界定。

  (傅光云 李柯达)

  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刘潇潇)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