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按时缴费”成参选条件惹不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1 01:40 来源: 北京晨报今年2月,大兴区香留园小区的部分业主本想报名参选业主大会筹备组,却被清源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小区内无与其相关的违法建设”挡在门外。业主不服,并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于昨日开审。
限制条件惹业主不满
今年2月2日,大兴区清源街道办事处在香留园小区内张贴《致全体业主的一封信》,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小区内无与其相关的违法建设”作为业主报名参选香留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必备条件,同时还要求在报名时提供“交付物业费收据复印件”。
此举引来部分业主不满,业主李先生称,小区物业长期不作为导致小区内盗窃案连发,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要是能做到尽职尽责,自然不会有人拖欠物业费。”他还认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是依据《物权法》,而业主和物业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分属不同领域,“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与缴没缴物业费是两码事。”
隔壁小区无此限制
让李先生更加不解的是,与香留园相隔一条街的香海园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时,却没受到如此限制。
据香海园小区业主介绍,去年9月14日,居委会发出的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的通知,要求业主自荐和推荐筹备组成员,前提是要足额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业主提出异议并信访,后街道办回复称:“关于不缴纳物业费不能进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这一条将在业委会委员选举中去除。”
数法规中无此限制
2月9日,李先生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政府做出维持街道办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李先生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昨日上午,此案在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何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以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在确定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同管理权时,除需具有业主身份外,没有额外限制。此外,《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也规定:“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除此无其他条件限制。
不过,被告街道办代理人朱律师认为,业主是否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是责任心的表现之一。如果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责任心不强,自己违法乱纪,不仅会严重影响筹备工作的开展与进行,更会谋求个人私利,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针对本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磊表示,《物权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业主代表的身份均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昨天庭审结束,此案未当庭宣判。“我愿意协商,只要能把限制性条件撤销。”业主李先生表示,如协商不成,会继续走法律途径维权。随后,记者多次联系街道办宣教工作部王部长,截至发稿,电话仍无人接听。
线索: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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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雷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