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面积和贷款增速双降 银行警惕风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1 02:4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在三年期以内,土地价格波动确实是需要考虑,但风险会不会集中爆发,可能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态度。”一位地方城商行人士表示。
每经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中国的经济各行业其实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与房地产行业相关,一类为非相关。”一位外资行的银行业分析师认为,一季度以来的“贷款需求不足”现象,实际上是由于房地产业调控带来的副作用,并非真实的贷款需求不足。
作为房地产行业紧密相关的土地自然首当其冲,据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研究员近日发布的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年,全国土地抵押面积净增419平方公里,抵押贷款净增1.26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的土地抵押面积2589平方公里、土地抵押贷款金额3.54万亿元人民币,分别增加了16.2%和35.6%,但增速同比有所下降,与同期人民币各项存贷款增幅回落趋势一致。
开发商融资环境有所改善
商业银行在2011年压缩了地产开发贷款,2011年工行房地产贷款减少73.06亿元,下降1.4%,而占比也从2010年的11.2%下降到2011年的9.9%。农行房地产业贷款与2010年相比余额下降了460多亿,占比也从前一年的15%下降到12.5%。交行房地产贷款占比较年初下降0.20个百分点。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2011年,全国土地抵押贷款率总体保持在50%左右,但受稳健货币政策和日趋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加上政策执行的滞后效应,分季度看,2011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率,第一季度为52.7%、第二季度为52.3%、第三季度为56%和第四季度为49%,第四季度有较大幅度回落。
“房地产开发商的需求还在,银行方面虽然有政策要求并不会把重点放在房地产行业,但价格方面可以定得高一些。”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贷部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银行在地产开发贷款方面的“以价补量”方法实际上也起到了市场化的调节作用。今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紧缩转向稳健,有迹象显示开发商的融资环境出现一定改善。
渣打银行日前发布的中国房地产调研报告显示,开发商的融资环境自2011年四季度以来并没有进一步恶化,最近数月,银行针对大型房产商的放贷有所增加,融资成本也开始从高点回落。现在工程项目开发的银行贷款平均利率为9.2%,而去年10月为9.9%;信托公司平均利率为17.2%,亦低于去年10月的20%。报告称,这反映出融资环境出现改善迹象。
银行警惕土地抵押贷款风险
上述报告指出,2011年,中央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严格土地抵押贷款管理的政策措施下,储备土地抵押越来越被地方政府倚重。
数据显示,在土地抵押贷款中,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分别占40%和28%。其次是储备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分别占17%和12%。特别是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占比稳步上升,2011年末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占比为16.7%,与一季度末的15.3%、二季度末的16.1%和三季度末的16.4%相比,呈逐步增长趋势。
“对土地储备贷款,一般是跟地方政府的信用考量,有政府担保,还有土地抵押,这种贷款质量比较有保证,在前两年地价上涨快的时期银行做得很多。这两年房地产调控的政策走向还不明朗,但是有些地方的土地拍卖已经减少了,银行也开始考虑风险。”上述大行人士表示。
根据2011年报,民生银行2011年前十名贷款客户中,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上海临港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西安曲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均位列其中。
正因为有土地作为抵押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遭遇整顿时,抵押土地成为政府继续融资的救命“稻草”。
中信银行在年报中表示,除少数运作规范、负债适度的土地储备中心外,对其他类型的政府平台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加授信。
宁波银行行长罗孟波在2011年业绩网上说明会上表示,宁波银行的房地产贷款总量不高,目前的占比为5.84%,其中,包含了土地储备贷款和保障房贷款,纯粹的商业地产开发贷款很少。
一般来说,各土地储备机构承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金收入,部分贷款附带签订银行、财政、土地储备机构三方协议,由财政承诺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然而,土地作为抵押物的价值正在政策影响下发生动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9日发布的研报统计,近两周以来全国16个城市累计土地成交金额同比降33%,一线城市累计同比降59%,二线城市累计同比降18%。2012年以来,累计流拍146宗,占推出宗数的5.0%,其中住宅流拍52宗。
“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在三年期以内,土地价格波动确实是需要考虑,但风险会不会集中爆发,可能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态度。”一位地方城商行人士表示,出于各种目的地方政府不会轻易破坏信用。
实际上,储备土地抵押还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土地储备机构由政府出面组成,是根据政府的委托或授权行使某些特定职能的部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政府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其抵押的有效性在法律上也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