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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立医院药价改革意见拟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5 02:4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涌

  本报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拟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今年4月中下旬,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与来自陕西、浙江、上海等多地价格、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处级干部举行座谈,就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听取意见。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十二五”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并且2012年将在300家县医院推动取消以药补医,将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公立医院补偿渠道的改变,也要求医药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在座谈会上表示,即将出台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取消药品加成为改革环节,以医药价格改革为重要内容,采取分步到位的原则,逐步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问题。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当前,以药补医已成为公立医院改革中颇受关注的话题,也成为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主持卫生部患者满意度调查的北大社会学系教授邱泽奇表示,患者不满意的项目大都与医药费用有关。

  按医改“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将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

  卫生部部长陈竺5月初在《求是》发表文章指出,医疗服务价格长期低于成本且未能进行动态调整,是导致公立医院对药品加成依赖逐步增强的原因之一。

  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价格和检查的价格,也就成为医药价格改革的主要思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主要涉及床位费、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级别护理费、手术费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等五大类。

  目前,陕西、浙江已经正式出台了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坚持了“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原则。所谓调整结构,即在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情况下,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促使医药收入比例调整。但除浙江、陕西外,诸多省份的实施方案仍处于调研阶段,参加国家发改委座谈会的部分地方负责人提出,国家应该在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检查费用标准等方面尽快出台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表示,价

  格改革是国务院安排的专项工作,国家发改委将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

  该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加成后,在价格成本监审、听证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问题。各地调价项目不宜过于集中,可适当扩大调整的范围,以减少提价的幅度。各地调整后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上一级医院价格水平。

  上涨20%可以覆盖

  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重构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渠道,实际上意味着县医院在失去药品加成收入后的补偿将来自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和政府财政投入。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药品收入。

  据卫生部统计年鉴,2009年,我国共有2001个县属公立医院,当年的总收入平均为4557.5万元。其中,医疗收入2187.3万元,药品收入1840.5万元。药品收入和医疗收入相差无几。

  按照浙江的操作经验,对医院实施药品“零加成”以后所产生的损失,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90%,医院内部挖潜10%。这意味着,零加成以后医院的补偿将主要来源于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这是否会导致改革以后,医疗服务价格的大幅上涨,成为疑问。

  “应该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二丹说,“我们曾经做过调研,大概调整20%的幅度,加上政府的投入,就可以覆盖县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以后所产生的损失。”

  为了避免价格调整幅度过大,陕西和浙江两地均规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幅度。陕西省规定的上调空间在10%到50%之间;浙江也规定了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50%。

  但对比例的硬性规定也存在问题。“我们现在正就价格调整的幅度做测算,目前还是感觉有些关于调价幅度的比例偏低。”陕西一位县级医院改革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主要针对医疗机构补偿渠道的转换,患者费用支出能否降低仍值得关注。“有些患者的检查项目多、药品少,可能因此增加支出,非常典型的是血透。所以,很多地方都没有调整血透的检查费用。”黄二丹说。

  就改善医患关系而言,北大光华教授刘国恩则指出,即便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如果仍按项目收费,患者与医生、医疗机构之间仍是利益冲突的关系,所以支付手段的改革仍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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