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获利15万就属情节严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1:25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每经记者 曾子建
历经数年之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细节昨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同样引起业界高度关注的是,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时披露,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
据了解,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黄光裕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处以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处以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亿元。处以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
高院高检严打内幕交易
昨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该司法解释有关情况。他表示,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153件。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有关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而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
获利15万属情节严重
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那么究竟涉及多大的交易金额,或者获利多少,就属于“情节严重”,而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法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而根据刑法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此外,该司法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律师: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于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这是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上是过去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实践的总结,但也有效地补充了证券法的不足。不过,这不是涉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仅可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但也客观上有益也有助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推进。
作为从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12年的律师,宋一欣表示,“希望最高法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此外,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使这类案件有法可依,早日给中国投资者以法律保障”。
据宋一欣介绍,目前仍在审判中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例,是北京二中院受理的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而过去受理过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皆因无法可依而失利。比如,南京中院的诉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撤诉),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败诉),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净化证券市场法制环境大大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