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定价“松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13:59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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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商量着定吧!
5月21日下午,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对定价方式的改变。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此举被业内认为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这一大动作,会遏止以往机构询价中报高价带来的新股发行价格“泡沫”吗?以后打新散户怎样应对?
扬子晚报记者 薛 蓓
最大变化
新股定价从“海选”变为自主协商
可以不询价了,“25%规则”未明确
目前A股市场上,新股发行前确定发行价一般是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而询价对象主要为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此次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了以询价方式定价,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此外,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通俗地讲就是新股发行定价,以后可以从“海选”变为自主协商,或从“两步”变为“一步”了。修改办法还提出,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此前征监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也就是说超出行业平均市盈率25%,将会很麻烦。对于这条关注度很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此次没有涉及,相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业内叫好
定价放松管制,有望遏制IPO“三高”
对二级市场是重大利好
对于此次修改调整,证监会指出,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一些经济学者认为,此次承销商和发行人可自主定价,确实使此前指导意见中对于询价阶段的趋严,呈现出放松迹象。
由于现在的询价机制,是报数量多、价格高的有利,因此机构为了获得配售,就会出现虚抬价格的现象,这被认为是新股发行“三高”(高定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一大原因。因此,业内人士表示,修改后的《办法》有助于平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利益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会使投资者更关注公司基本面,使过去机构定高价后逐步套现,接着却由二级市场中小散户“买单”的现象得到缓解,即遏止一二级市场价差。这也意味着,未来一级市场价格“虚高”,以及引发的新股频繁破发等现象有望降温了。
“总的目的是降低新股价格,”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微博(http://weibo.com)上表示,从这个角度来说,如能有效降低新股价格,对二级市场是重大利好。
“新股发行价格下降,从预期来看,是这样的,”南财大金融学院副教授王玉宝表示,国外新股IPO也有采用两种方式,或询价制,或者发行人、承销商协商定价,因此不经询价,并非A股首创,在市场化程度高的股市,这是价格发现的比较有效的方式。
松绑以后“抬价”可能更方便
新股降不降价还要看行情
在一片支持声中,也有不少观点认为这一变化作用或有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定价,这还面临一个券商公信力的问题,”王玉宝同时认为,国外的券商如果欺诈投资者,一是会对声誉带来很大影响,同时,也会受到法律惩罚,有可怕的违规成本。但国内券商的公信力还没有达到一个让投资者完全放心的程度,因此新股定价方式改变,可作为一种尝试,但必须提出相应配套措施,“对犯错的孩子要有惩罚。”业内人士指出,此前的胜景山河等公司上市过程中的违规、涉嫌欺诈等前车之鉴,也对保荐机构、承销商的诚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家机构人士采访中也认为,“原来一些新股想要提高定价,还需要机构配合,但现在不需要询价这一流程了,其实更好‘抬价’了。”只是,过去新股发行都是一、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单,自主定价后也存在承销商买单的情况。类似的声音还包括:除了机构,发行人本身的原始股东等等,也会存在抬高发行价的冲动。那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本来就在一条利益链上,在“松绑”同时,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则成为了一个问题。
“降价?呵呵,想都别想”,南京打新达人王先生昨天说,他个人认为,这一变化带来的结果无非就是,行情好就定高价,行情不好就低价发,对于散户影响不会太大。
打新前景
能否“捡便宜”,仍需市场检验
小散户炒新多看几眼基本面
,那是否意味着,对小散户打新是个利好?如果有助于价格下降,那中小投资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新股了?
王玉宝认为,“新股发行价格,也不能走极端,如果单纯降低,并不是一个有效的价格体系,”从过去A股的IPO数据看,首日市场价相对于发行价的溢价常有新股出现60%、70%甚至一倍,造就了过去一级市场囤积大量资金,完全就是打新获差价,A股不能始终维持“新股不败”,应该由市场来发现价格,“比如美国的FACEBOOK上市,之前一片看好,第二天就破发了,跌破38美元的发行价。”他认为,我们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做得更好的地方,不能将“原罪”归结到新股发行定价,很重要的是应增加可执行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
对于热衷打新、炒新的中小散户来说,是否真的能买到相对便宜的新股,还需要市场去检验,但不管如何,从新股发行改革的趋势来看,今后不能维持一种“新股不败”或新股必破发的惯性思维去炒作,要更多关注基本面了。
修改办法其他遏制新股“抬价”撒手锏
●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
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信息披露规范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IPO公司有“静默期”
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博差价”产品,不得配售新股
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券商哄抬报价暂停承销三年
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