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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政府服务采购的主要特点(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8 23:22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陆渝

  三是欧盟服务采购门槛为20万欧元,估价方法体系较为完善。

  欧盟《服务指令》明确规定了服务的采购门槛。欧盟《服务指令》的采购门槛规定是其扣除增值税后的估算价值不少于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合同。在合同文件中,缔约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其标书中表明他可能打算将合同的多少份额分包给第三方,这种表示不应损害主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的采购门槛是超过60万欧元的电讯供应及服务合同和价值超过40万欧元的其他供应及服务合同。

  欧盟采购实体主要是规范合同的主体,即必须对外进行招标的机构。作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公法人,具体包括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公法管理的机构,以及由一个或数个上述机构所组成的联合体。上述区域或地方机构相当于我国的地方政府,公法管理的机构相当于我国的事业单位。

  公共服务合同是指采购实体与缔约人,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为获得金钱利益而提供工程,供应或服务的书面协议。

  欧盟政府采购的最新门槛金额规定从2008年1月开始实施,金额不含增值税,适用欧洲理事会法规1422/2007(L317/34 5/12/07),英镑同等值则在C301/07 13/12/07中出版。

  欧盟服务采购合同估价体系相对比较完善。欧盟在对合同进行估价时,考虑的是服务提供者的估计补偿总额。

  整体估价原则:为防止采购实体在计算合同总额时通过分割合同或选择估价方法来逃避协议,欧盟制定了特殊原则,规定既不能采用选择单项合同估价的方式,也不能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来规避政府采购。如果将服务划为几个部分,每一部分单签合同,那么每一部分的服务合同价值需汇总计算。

  特殊处理原则:欧盟在评估特定的服务时,有特殊的原则。如关于保险服务,需考虑到应付的保险费;关于银行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需考虑到收费、佣金和利息及其他类型的报酬;关于涉及设计的合同,需考虑应付的收费或佣金。另外,奖金或参加报酬超过20万欧元的设计竞赛也适用《服务指令》。

  底限控制原则:如果单项服务合同扣除增值税后的估计价值低于8万欧元,如果这几个服务合同的价值和不超过总价值的20%,则不适用该指令。公用事业指令也有禁止分割合同和采用特殊计算方法规避指令的规定。该指令中规定如果合同分为几个部分,某一部分的价值低于10万欧元,只要这部分的价值不超过总价值的20%,就不适用该指令。

  上限控制原则:对于没有明确总价款的采购,欧盟专门制定了特殊的合同估价方式。如在合同不规定总价的情况下,在合同无期限或期限超过48个月的合同,其价值是每月分期付款额乘以48。

  四是欧盟服务采购方式以竞争邀请为主,部分情况可采用谈判程序。

  目前,欧盟通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有3种,即公开招标(Open Procedure)、邀请招标(Restricted Procedure)、谈判(Negotiated Procedure)。2004年欧盟修订公共采购指令时,新引进了适用于复杂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对话(Competitive Dialogue)。采购方式要体现充分竞争、物有所值、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

  在政府服务采购领域,欧盟规定,无论缔约机构采用何种授标方式,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竞争邀请,包括公开程序和限制性程序。公开程序指所有感兴趣的服务提供者均可据以投标的那些国家程序;限制性程序指只有受到当局邀请的服务提供者可以据以投标的那些国家程序。

  《服务指令》规定了以下6个条款中所涉及的内容可以适用谈判程序而不必进行竞争邀请:

  (a)转型性情况:在没有响应公开程序或限制性程序的投标或适当投标的情况下,假定合同的原始条款不作实质性改变并在本委员会要求下向它作出报告。

  (b)排他性情况:由于技术或艺术的原因,或由于同保护专属权利有关的原因,服务只能由特定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时。

  (c)规则适用性情况:在有关合同遵循设计竞赛,而且根据适用的规则必须给予获胜的候选人或获胜的候选人之一的情况下,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邀请所有获胜的候选人参加谈判。

  (d)紧迫性情况:由于有关缔约机构无法预料的事件造成事情极端紧迫,为相关条款中提及的公开、限制性或谈判程序确定的时限无法遵守时。为证明极端紧迫而援引的情况无论如何都不属于缔约机构所造成。

  (e)补充性情况:为了未包括在最初考虑的项目中或首次缔结的合同中的补充服务,由于未料到的情况,需要提供这种补充服务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其条件是补充服务合同给予提供这种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f)重复性情况:为了新的服务,这种服务存在于重复委托给同一缔约机构给予其早先合同的服务提供者的类似服务。[作者单位:昆仑海比(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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