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证监会再出重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1 04:39 来源: 成都商报证监会为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又出重拳。5月30日,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发股票财务信披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尽的责任,以及应该重点做的工作。
对净化发行市场有重要意义
《意见》首先规定,发行人为IPO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则应该保持独立性,各司其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意见》还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对成都商报记者表示,其实《公司法》已经对发行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这次发布的《意见》只是证监会顺应新股改革,做出了细化和强调。“即使是一些终止审核的IPO项目,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财务造假,也可据此对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总体来说,《意见》的发布对净化发行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应实地走访确认关联方
尽管证监会不断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等问题加强监管力度,但是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拟上市公司粉饰报表以求蒙混过关的例子仍时有发生。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的工作提出了相当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应该特别关注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指出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在检查收入确认时,则应该特别注意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时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能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等。
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指出,《意见》中特别强调的上述具体审核方法,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文件中早就有具体规定。“证监会这次文件中所特别强调的事项,本来就是审计中的重点和难点。其实对中介机构来说,最关键的就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不能抱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想法。否则天能科技这种涉嫌虚增收入、造假上市的公司,只会屡禁不止。”
成都商报记者 王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