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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 该涨还得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3 01:20 来源: 北京晨报

  父母离婚,一对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随着孩子入学读书,各项费用均有所增加,母亲认为抚育费亦应随之增加。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一起母亲代理子女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的抚育费纠纷案件,支持了孩子的要求。

  父亲不同意增抚育费

  原告法定代理人森女士诉称,其和薛先生2011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两子女均由其抚养,薛先生每月给付每个子女抚育费500元。2011年9月,原告上学,其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均有增加,原判的抚育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孩子的成长需要。薛先生每月收入约8000多元,而森女士因要照顾孩子影响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了孩子能够更好地成长,请求法院判令薛先生按每月2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育费。

  薛先生辩称,其和森女士离婚时法院已经将共同财产房屋全部判给森女士了,因此抚育费的数额才定为每月500元。孩子虽然上学了,但教育费没有森女士说的那么多。其收入自离婚到现在没有增加,身体多病,而且森女士也曾表示不会再让孩子跟他要钱,故其不同意增加抚育费。

  判决后抚育费翻番

  法院经审理查明,薛先生与森女士2011年5月2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两婚生子女均由森女士抚养,薛先生每月给付每个子女抚育费500元。同时判决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归森女士所有,剩余购房贷款及外债150000元由森女士负担。2011年9月,两个孩子进入小学学习。审理中,薛先生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税前工资总计为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森女士与薛先生离婚后,两个孩子由森女士抚养,薛先生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用。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孩子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的抚育费数额系根据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及薛先生的收入状况判定,而孩子现已上学,生活及教育费用有所增加,薛先生亦具有支付合理数额的子女抚育费的能力,故法院对孩子主张的抚育费数额予以酌情增加。虽然在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房屋判归森女士个人所有,但该房所欠购房贷款及共同债务150000元均由森女士个人负担,共同财产的分配对子女抚育费的补偿程度有限,故薛先生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薛先生每月给付原告每人抚育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

  宣判后,双方尚未上诉。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法官提醒

  抚育费并非一成不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实际生活中,随着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开支的增加及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负担子女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先与对方协商增加子女抚育费,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总之,子女抚育费该涨还得涨,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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