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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易宝支付"官司说起:"第三方支付"并非都有信用担保功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4 13: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受到消费者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信用担保功能,即买家收到货之前不会向卖家付款。如果消费者据此类推,认为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信用担保功能,那就错了。5月下旬,北京朝阳法院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表明,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提供信用担保义务,实际上也的确不是所有第三方支付工具都附带信用担保功能。

  北京窦女士、杨女士声称,她们于2010年10月分别通过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从上海同一家商户购买电脑产品。窦女士通过“易宝支付”付款2.65万元,杨女士通过“易宝支付”付款5万元。此后两人均未收到上海方面发来的商品,在与“易宝支付”交涉时,“易宝支付”认为交易款项已经支付给上海的公司,是上海的公司存在管理问题,与“易宝支付”无关,拒绝向两人退款。

  窦女士、杨女士认为,“易宝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审查与其签约商户的资信并保护交易安全,在交易过程中也有监督并协助交易完成的义务,消费者支付了货款却未得到商户的商品,“易宝支付”应返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由此将北京通融通公司告上了北京朝阳法庭。

  记者从北京朝阳法院获悉,对于这一诉求,“易宝支付”认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纯粹进行支付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对用户而言,仅仅为其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提供用户与商家的链接,没有义务监督或协助商家进行发货等与货物有关的行为。而窦女士、杨女士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背景与担保功能有关,因此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就应当具备此项功能。

  诉讼期间,朝阳法院专门向中国人民银行了解了“第三方支付”的付款模式。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是“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网关型,根据指令即刻付款到对方账号;第二种是虚拟账户,款项存入网上的账号,用账户中余额付款;第三种是信用担保模式,支付平台与商家签订协议为交易进行货款监管,买家付款到支付平台后卖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可以付款后,支付平台将款项转到卖家账户。”

  法院对“易宝支付”的支付过程进行了查看,所有页面均无具有货款监管、信用担保等内容的信息。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固然某项商业模式兴起与某交易创新有关,但并非意味着该创新就成为全行业的法定义务,只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才能被确认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窦女士、杨女士使用“易宝支付”过程中,既无约定应当附信用担保功能,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信用担保义务,而网上支付的商业实践也不是所有支付都需附信用担保功能。因此,法院对窦女士、杨女士要求“易宝支付”退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窦女士、杨女士以其他网上支付服务产品(如支付宝)的功能推于所有网上支付产品,属因生疏而生误解所致。鉴于此,法院也提醒“易宝支付”,在此项交易方式尚不普及的情况下,应对对网页说明内容进行完善,对款项流转方法和后果进行更清晰、明确的提示,以防纠纷发生。

  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也依法追加上海商户的经营者为第三人,但由于窦女士、杨女士与上海商户是否存在买卖关系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信相关说法。(中国经济网记者 崔军 高飞 通讯员 黄硕)

   链接:网络支付面临哪些安全挑战?

  据《证券日报》报道,就是这家涉案的易宝支付今年2月发布的《2011中国网购支付安全报告》指出,目前网络支付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信息泄漏、交易欺诈、经营风险和系统风险等,其中交易欺诈和信息泄露是网络支付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诸如盗卡交易、恶意欺诈交易以及钓鱼交易等行为经过层层包装频繁发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有超过1亿用户曾遭遇过网络购物的陷阱,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亿元。

  另据报道,易宝支付首席执行官唐彬今年2月在一个“网购支付安全沙龙”上表示,钓鱼网站等网络欺诈行为对支付行业影响很大。“我现在很担心支付行业如果在这方面不能拿出切实有效办法的话,对这个行业发展影响是非常不利的。”

  点评:别因为“想当然”而亏钱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应附有信用功能问题,记者查找了多篇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研究文章。这些文章大都指出,当年第三方支付兴起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网上购物的信用问题,而第三方支付的优势之一就是确保支付安全。此案中涉及的“易宝支付”在对外宣传时,也声称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安全、简单、快乐”的专业电子支付解决方案和服务。

  与此同时,记者也向周围的人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被问及的人几乎一致认为,第三方支付手段都应该象支付宝一样,具有货到再付款的功能,有的人还反问,如果不是因为第三方支付有这种担保手段,我为何不用信用卡直接付款?看来,案件中窦女士、杨女士的“想当然”并非个别现象。窦女士、杨女士不仅没有要回损失的几万块钱,还搭上了几百至上千块钱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想象得出,心里要多憋屈有多憋屈。

  法律毕竟是法律,既然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法院的判决自然无可非议。这时候,媒体应该发挥作用了,告诉越来越多的网上购物者们,不是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能确保您的付款安全,选择时还要多个心眼。(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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