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未成年人租车人担三成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04:20 来源: 北京晨报晨报讯(记者 何欣)把自己租来的车借给别人,又被别人辗转外借给中学生,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直到被伤者作为连带责任人起诉至法院后,吴某才知道事情的经过。日前,房山法院判决吴某承担事故30%的责任,需赔偿伤者王某7000余元。
2011年8月,中学生王某与同学沙某等5人开车去房山区十渡游玩,游玩期间是沙某驾车。当晚回家途中,沙某驾车逆行撞到树上,造成车上的王某“脑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挫裂伤”,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713元。交管部门认定,因沙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调查,沙某驾驶的机动车属于某租车公司,而租赁该车辆的吴某却并不认识沙某,直到接到民警的电话,吴某才得知自己租来的车出了事。经调查,吴某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将车租来后,将车借给未成年人刘某,而刘某又擅自将车借给沙某使用。在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将同学沙某、租车人吴某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损失。
面对起诉,吴某感到很冤枉,“我和开车的沙某、受伤的王某都不认识,他们没经过我同意,开着我租来的车出了事,还让我赔损失,哪有这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从租赁公司承租肇事车辆后,又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刘某使用,刘某又将车辆交予沙某使用,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吴某的行为属于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74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