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直选 劳资关系寻找新平衡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9 01:1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编者按/ 近日,深圳市“直选工会主席”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多年来,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无工会或工会无法切实发挥实际作用的事实广受诟病。此次直选工会主席无疑是公司市场化运营的一大进步。然而,随着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企业工资协商制的逐步推行,工会如何切实发挥作用,企业管理者如何与工会主席和工人代表沟通,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成了企业管理一道新思考题。
一石激起千层浪,深圳市总工会提出的“直选工会主席”的模式正引发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正如杰克·韦尔奇去年访华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讲: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正成为当下中国企业必须要面对的最重要的商业环境之一。由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及其带来的收入分配上的潜在问题,很容易就会触发敏感的劳资关系矛盾,这让以解决劳资关系问题为根本要义的工会作用变得日益突出。
在现代商业企业中,如何有效地发挥工会的作用,正成为企业管理方面的一道新难题。
今天的工会到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企业还有哪些潜力有待发挥呢?
工会现状:难以发挥的“第一责任”
工会的第一责任是维权,即维护工人的权利和权益,但即使是敢于说话的人选担任了工会主席,在实际事务中一旦与他的行政领导发生冲突,也会导致自身在企业难以立足。
在大型国有企业工会部门工作十余年的李辉(化名)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工会的第一责任是维权,即为维护工人的权利和权益,但即使是敢于说话的人选担任了工会主席,在实际事务中一旦与他的行政领导发生冲突,也会导致自身在企业难以立足。”
在李辉看来,在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与领导层的冲突,他告诉记者,“比较典型的员工与领导的矛盾主要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工作岗位的变更,这是公司精减、缩编工人岗位常常引发的问题;二是涨工资时产生的问题,比如两个一起工作的人,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差不多,但张三涨了,李四没涨;三是工作安排时的问题,比如工资差不多的两个人,有人工作量要多些,有人工作量要少些。此外,还包括一些福利分配上的差别待遇引发的问题,比如分房子时代大家对住房的争议。”
事实上,国企的工会运作还相对规范,企业内部运行也预留了工会工作的空间,比如在涉及工资等敏感问题上,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工会征询意见是必经程序,但在私营企业里,工会运作则会“五花八门”。
“屁股决定脑袋,工会主席的工资是企业老板给的,老板说什么就是什么,工会主席又能做什么,如果不听老板的,你就走人呗。在这种情况下,工会主席又能怎样维权呢?”一位私营企业工会负责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同时还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即使如此,如果不听招呼,私营企业的老板总有办法授意下面的员工通过程序罢免掉工会主席。更重要的是,不听招呼的在当前私营企业的工会现状中仍是凤毛麟角,更普遍的情况是,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普遍由老板的亲信担任。
事实上,无论企业是否成立工会,企业都需要上缴工会会费,但是有工会的企业将获得部分返还,这刺激了民营企业成立工会的愿望,但在这种背景下成立起来的工会,大部分都是“花瓶”,并没有实际履行工会的真正职责。
有鉴于此,全国总工会2008年7月25日发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然而,这也并不能改变工会主席往往由企业主亲信担任的局面,这也凸显了深圳直选工会主席的胆略与魄力。但在员工利益维权方面,直选工会主席到底能走多远呢?
直选工会主席:挑战大于期待
直选工会主席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接下来,更重要的工作是,工会主席要真正担纲起工会的第一责任,推动员工与企业主的工资集体协商。
在中国经济最早发展起来的深圳,工厂云集,工人数量众多,工人的维权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如富士康员工坠楼事件发生后,富士康采取了种种措施来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在更多的企业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更为系统化的制度出台,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无疑就落到了工会头上。
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表示,今年到期换届的深圳163家“千人以上”企业工会都将逐步实现工会主席直选。直选背后,最关键的就是要让企业工会主席的选举和产生尽量不要受到资方的影响。
直选工会主席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接下来,更重要的工作是,工会主席要真正担纲起工会的第一责任,推动员工与企业主的工资集体协商。
对此,知情人士表示,“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的战斗精神是有名的,但当前中国的工会组织可能很难在工人维权方面‘独立作战’,因为工会成员的利益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即使裁判恢复其工作,在当前中国的用人环境下,最终也是工作期满走人,其在工会的工作效果也并不理想,对于争议当事人来说,大多数人的选择还是拿到赔偿走人,但对于专职的工会主席来说,年收入的两倍赔偿与一份稳定的工作相比,有时也并不在一个天平上。”
由此,直选工会主席在敏感的工资协商问题上,到底能走多远仍然存疑。
工会与企业管理的对接:寻找利益平衡点
在民营企业里,一线员工选出的工会主席,如果同时还是技术骨干的话,就能很好地发挥出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尽管人们习惯性把工会工作的要义与工人维权联系在一起,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会与企业的利益并不总是对立的,从长期来看,工会与企业利益甚至是一致的,只是站的角度不同而产生了差异。
来自某民营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就告诉记者,“工人希望在短期内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老板希望员工努力工作,几年之后公司上市工人的收入自然会提升上来,但是即使把这层内容讲透,出发点不同,差异也依然存在。”
而实际上,对于大多数有理想的企业家来说,让自己的员工获得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薪资收入和福利水平同样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薪资有了竞争力,人才才有竞争力,企业也才有竞争力,这是一体化的。但企业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囿于竞争力问题,企业又只能支付自己能承受得起的薪资水平。
“对我们的企业工会来说,寻找利益平衡点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某民营电动车企业高层告诉记者。
“公司在基层党委建设和工会建设方面做得比较早,我们不能说我们做得有多好,只能说是在迈出尝试性的一步,因为在我们看来,工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是一致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的工会更多地倾听来自一线员工的声音,做好上传下达的通道,在很多管理事项和程序规定有工会部门的参与,规定了工会部门的建议权。”
当然,该公司的做法并非孤例,李辉就告诉记者,“在民营企业里,一线员工选出的工会主席,如果同时还是技术骨干的话,就能很好地发挥出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一方面,一线员工自己选出的工会主席,愿意向其表露心声,或者大家聊天不背他,他本人水平高一些,能把大家七嘴八舌的闲聊总结归纳成对企业的建议;同时由于他是技术骨干,老板离不开他,又很尊重他,会听取他的建议,这样工会之于企业管理的效果就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