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引“虚假宣传”官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2:30 来源: 扬子晚报记者近日获悉,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建华公司和中技公司均是国内混凝土预制桩业的知名企业,分别以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方桩为主。两家企业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地位。被告中技公司先后于2011年1月10日和2012年4月19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其中有13处涉及离心方桩和管桩的比较与陈述。原告建华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以这13处内容“以虚构事实、片面对比、使用未定论等观点等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中技公司辩称,这13个方面的比较和陈述都有科学的依据,索引自专家论文、行业文献、图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规定的“广告或其他方法”;二是涉案招股说明书中13处陈述是否构成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招股说明书中的13处陈述不存在虚构事实,片面性的对比宣传的陈述,陈述内容亦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原告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