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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李旭利(右头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2: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胡芳 实习生 杨颖君

  庭审李旭利(右头条)

  6月12日上午9∶30,前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李旭利身着灰色翻领T恤,站在了上海市一中院第七法庭的被告席前。庭审现场人满为患,李旭利情绪低落,略显紧张,4次被审判长提醒“声音响亮一点”。

  作为公募界知名基金经理,李旭利此前有着辉煌的经历,在交银施罗德基金、重阳投资等多家公司担任投资总监,2011年9月被曝光涉嫌老鼠仓,昨日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终于迎来了庭审。

  公诉方:内幕交易有罪

  4摞厚厚的证据材料放在公诉方的桌上,相比辩方只在桌上铺开的一层文件,公诉方显得准备更加充分。

  在庭审现场,记者获悉,公诉方准备了3组共超过20多项的证据。公诉方提出三点公诉意见:李旭利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其行为也损害了基金行业的发展;其行为对市场本身造成危害,违反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内幕交易”是此次公诉方的一个关键词。

  公诉人指出,李旭利了解公司内部未公开信息,掌握了相关的两个账户,并且两个账户都与其有关,李旭利电话委托营业部的李某的证据充分,最后获利都属于李旭利本人,利益链证据充分。

  庭审最后,公诉人总结:李旭利的确有利用职务便利,利用未公开信息,对李某进行电话委托,应该对所有非法交易所得金额负责。

  辩论方:李旭利无罪

  在公诉方给出了多项证据以及材料前,李旭利方则是作了无罪辩护。

  在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当审判长询问李旭利对指控内容有何异议时,李旭利说:“实际上,当时因为营业部的李某希望让我能帮他完成交易量,我确实也说了,可以买点金融股,如果要买的话,买二三百万股就可以了,但是这之后他究竟买没买,买了多少股,我当时并不清楚。一直到我辞职以后,我才发现账户上有这么多股票。”

  由于这段话与此前李旭利的一些口供笔录的内容有所出入,公诉方提醒李旭利:“希望你能珍惜法庭上的庭审机会,明确向法庭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从宽处理。”但李旭利表示:“我听清楚了,但是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正是这一段对话,被很多媒体认为是“翻供”,否认犯罪行为。在庭审结束之后,李旭利的辩护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有彬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李旭利并没有‘翻供’行为,媒体所报道的‘李旭利翻供’的说法,不会影响法院的裁定。”

  判5年?我赌10万!

  围绕着李旭利是否“利用”未公开信息而交易获利、获利金额的判定等关键问题,昨日下午公辩双方又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辩方认为,公诉方提供最有力的证据只有“口供”这一项,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作为判刑的依据,而“定罪量刑事实,都要有明确证据”,才能做出量刑裁定。

  “这个案子有两个核心环节:一是与李某的电话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的内容是什么?二是金额问题,是全额还是二三百万股的问题。李旭利承担的责任也只在这二三百万股(的数额)之内,因为只有在这个数额内,才符合他的主观意识,超出这个数额部分就不在主观意识之内。”

  午间休庭间隙,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办案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庭审人员事先已经知道,李旭利律师要为其做无罪辩护,公诉方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安部门掌握的证据也很确凿,面对铁证如山,如果还要抵赖可能会加重判刑。”

  不过,这一结论并不被辩方律师所接受。 辩方律师朱有彬在庭审结束后,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最终的审判结果持“相对乐观”的态度。当记者问及是对犯罪性质持乐观态度还是犯罪金额上有一定把握时,他表示,“都比较乐观,依法应该无罪,证据不能证明(有罪),公诉机关不能降低证明标准。”

  “‘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说法,因此不会是被很多人误读的5年或者10年的量刑。本案中的量刑一定是5年以下。”最后,他笑着表示:“如果谁能把他判五年以上,我给他10万元。”

  在经过长达5个半小时的辩论后,李旭利一案并未有最终的定论,结果也将延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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