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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降低食品安全案件入案标准 公安可提前介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14:33 来源: 中国网

  对于媒体曝光、影响恶劣或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将降低案件受理标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调查取证,从严从快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昨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处和移送座谈会上,两部门确立了联合查处和移送机制。

  入案标准有所降低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特别是“三打”期间,两部门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制度上规范指导两局执法部门,促进三级联动执法,严查食品安全大、要案。

  《意见》明确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类案件7项移送标准,为基层办案扫除了困难。

  “移送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受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了一些,比如在货值方面,按规定要达到5万元才能受理,联动机制实施后我们要看违法犯罪分子是否累犯,我们可以累加货值。”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陈汉杰说。

  而对于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或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食品案件,公安机关将减低案件受理标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调查取证,从严从快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

  根据《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重、特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信息、线索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制定联合查处方案。

  “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有利于对嫌疑人进行控制,也有利于对证据进行深度调查,挖出更深层次的问题。”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意见》还建立了突发案件公安机关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公安机关人员及时到位,有效布控、把握现场、保障案件查处。

  《意见》还确定了双方联合查处的责任分工,对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查处的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填写涉案物品清单,涉案物品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要根据其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涉案人员进行检查、盘问、制作问话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盘问、制作问话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意见》还要求移送案件的材料、时限等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解决以往市场监管部门对移送案件处理信息无法及时掌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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