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化学、国药一致财务造假被处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0 02:30 来源: 扬子晚报国药一致和亚星化学的股民注意了。由于两家公司财务造假并遭证监会和财政部处罚,两律师即日起向广大股民征集民事索赔诉讼的原告,并代表他们向这两家公司提出索赔,帮股民们挽回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与相关律师联系。
两公司会计造假遭处罚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600319)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昨天,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亚星化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国药一致(000028)则于2011年10月12日被财政部行政处罚。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资产不实2399万元、负债不实2773万元、成本费用不实704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
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因亚星化学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亚星化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1月16日公司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当日股价跌幅达9.58%。对此,亚星化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国药一致被财政部处罚后,多名股民就此事向他咨询如何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民起诉应符合相应条件
厉健律师认为,亚星化学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亚星化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刘国华律师认为: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本日)期间买入国药一致股票,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扬子晚报记者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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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系电话:13958118283;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联系电话:18928745076;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