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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持股上限将提高一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00:00 来源: 每日新报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做了多项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金可投资股权债权

  昨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宣布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一是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资产。

  二是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10%的限制。

  三是取消费率管制,优化申购赎回费率安排,保留强制托管制度但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

  四是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

  五是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基金专户突破200人限制。

  QFII持股上限从20%提高到30%

  证监会昨日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降低QFII的资格要求,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

  第二,增加运作便利,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设立证券账户,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

  第三,扩大投资范围,在已经允许的股指期货交易基础上,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从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取消股东持股不超过49%限制

  证监会宣布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一是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以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

  二是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等。

  三是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

  四是明确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

  五是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

  证监会将推出发起式基金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从法律角度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铺垫。

  修改后的《办法》分别就基金募集和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办理备案手续各增加了一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新报记者 高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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