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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税发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04:19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国税门户网站:

  http://www.cd12366.gov.cn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成都国税官方微博(http://weibo.com):

  http://weibo.com/chengdugsj

  国税部门服务温馨提示

  成都市国税局提示

  1.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详细内容可登陆成都国税门户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阅。)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成都市国税局将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同时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搜集执行过程中纳税人的意见,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2011年度通过上述两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2年第23号公告,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若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且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三个条件的,可不征收增值税。

  4.从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5.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采用核定的方式计算抵扣。其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6.成都国税自去年6月推出纳税遵从风险提示服务以来,已免费向全市纳税人发放《纳税遵从风险提示服务指南》5万册,在成都国税门户网站和省、市主流媒体发布风险提示15期,涉及风险点180余个,20个区(市)县国税局发布动态风险提示2600余条。近期,成都国税将进一步深化完善风险提示专项活动服务内容,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变化情况,修订完善《纳税遵从风险提示服务指南》,以修订本、增补本或电子版本形式继续免费向纳税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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