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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李曙光:用市场方式处理立人集团债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1:2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张丽华

  第一财经日报:立人集团案发后,温州泰顺县政府承担起了类似管理人的角色,你对此有何评价?

  李曙光:立人案件说明了厘清与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要性。

  首先,政府不能直接去当管理人,政府接管企业,直接负责企业的生老病死,是拿纳税人的钱补破产企业带来的问题,这颠倒了他的职责权限。

  第二,政府不能当间接债务人,更不能当直接债务人。政府承担起所有债务清算重整的决策人,政府就成了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所以政府应该远离债务人角色。

  但是我们现在看到有一些破产案件,甚至包括上市公司重组案件,政府没有股份,但是管理人是他,管理人清算工作都是他在承担,甚至由政府秘书长当清算组组长,当监管人。

  政府这么做的理由是“稳定”,政府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有一个理由是“协调”,可是市场的行为怎么去协调呢,市场行为就应该按照市场走,这一“协调”就把破产这样一个市场行为协调成行政行为了。

  日报: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李曙光:政府首先是要做的是预防,出现这个苗头,要把工作做到前头,不要等到事件影响扩大收不了场时再管。

  第二,出现问题,要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政府要摆正位置,你是一个监管者,该抓的要抓,不该抓的别抓。

  第三,你要用法律的手段,不要什么事政府都揽下来。债权债务关系,有合同法按照合同法办;有公司法按公司法办;有破产法按破产法办。有关刑案,移送公安、检察院;有关资产处置,移送法院依法处理。如果由政府来做资产处置,信息披露不透明,就涉及人权自由问题,涉及到经济权利的问题。扣押嫌疑人,某种程度上,甚至把还款的可能性都扣起来了。

  日报:立人集团的案件,由于有债权人代表委员会等机构,以及资产处置进展速度较快,显得比安徽兴邦案件等其他非法集资类案件处理得更妥当,你是否也这样认为?

  李曙光:不能以一个地方政府比另外一个地方政府处理这个事情上有效率,就证明那个地方政府处理这个方式就是好的,如果用市场方式去处可能会更有效率,我们应该跳出政府处理方式的误区。

  就效率的内涵来讲,某种程度上不仅指时间上的效率,而是给整个社会,给整个市场经济,一个法治与规则的预期,给投资者、债权人一个市场化的未来,树立市场的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

  如果说行政机构在资产处置机制上还有什么可以作为的话,我认为就是在行政的处置过程当中可以摸索出经验,即如何让政府更少地介入到这种处置中去,目前这样的行政处置和探索,是有益的。

  日报: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国务院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起破产管理人的角色?

  李曙光:这里的“责任”我理解不是让政府去替代市场,去当直接的债务人,不是全部由你来打包处理。

  政府要承担的责任,是维持市场的秩序,要让更多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去参与。就非法集资案件来说,是要让法院更好地接触这些案子,鼓励法院接触这些案件,站在一个中立的执法者的角度,依法行政。

  当事人需要找到一个中立的仲裁者、法院、司法机构的时候,政府不要去打破它,不能排除掉司法和规则的手段。而应该主动避嫌,让中介机构和司法机构去处理。

  日报:与《企业破产法》完备的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细节规定相比,行政化的资产处置有何规则约束处置行为?

  李曙光:《企业破产法》对怎样申报债权,对债权人会议怎样进行,对于重整方案、分配方案怎样操作,都有规定,行政处置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以依据。信息透明度不够,比如破产账目公不公开,受不受监管,会不会挪用,没有法规来规范。又没有监督和制衡的措施,难免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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