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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精化控制人瞒报巨额订单 股民依法索赔损失_tech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8:25 来源: 21世纪网

  昨日,《大众证券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处获悉,彩虹精化 (002256)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导致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股民将提出巨额索赔。同时,该律师认为由于该案与“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杭萧钢构案高度相似,索赔胜算较大。

  瞒报巨额订单遭罚

  6月30日,彩虹精化发布公告称,2010年11月23日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 (下称“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精化签订了经营协议及相关备忘录,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彩虹绿世界”)。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总金额共计19.2亿元的《产品销售协议》。

  根据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的口头约定,此合作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13010万元,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净利润7155.50万元,这一金额是彩虹精化200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891.28万元的1.84倍。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的巨额利润,涉嫌信披违规。

  与杭萧钢构案高度相似

  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根据决定书,沈少玲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将在3至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

  厉健告诉记者:“彩虹精化案与”杭萧钢构案“的案情高度相似,主要表现在”天价合同“未依法披露、有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结果等方面,预计今后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与杭萧钢构案也会比较一致,杭萧钢构案原告经调解获得诉讼金额82%的现金赔付。”

  2012年3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陈艳军等诉杭萧钢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排在首位,这是最高法院从全国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两年期间内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的调解案件中评选出的,供全国法院学习借鉴。厉健认为:“杭萧钢构一案当选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清晰的表明了最高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态度。”

  股民可依法索赔损失

  需要提及的是,在虚假陈述行为曝光后,彩虹精化股价连续暴跌,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2011年3月2日,公司开盘价为26.37元/股,3月7日股价跌至22.17元/股;2011年8月4日,公司复牌后又遭遇三个跌停,截至8月10日收盘价,公司股价已经跌至15元/股。对此,厉健表示,彩虹精化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厉健分析称,证监会处罚决定仅仅认定彩虹精化2010年12月12日未及时披露《产品销售协议》、2011年2月23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的上述合同主体变更,并未认定2011年3月2日公告的合同内容及此后信披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如此一来,在2011年3月2日至7日期间受“天价合同”公告影响而买入股票的股民,法院很可能认定其不符合索赔条件,而事实上,在此期间受“天价合同”误导买入股票的股民人数很多、金额较大,这样看来,彩虹精化案更正日定为2011年3月2日或揭露日定为2011年3月8日将会成为今后庭审争议最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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