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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09:41 来源: 中国网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是为保证当事人更好地打官司而设立的,它能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也能节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和精力。在授权范围内,诉讼代理人可以以当事人名义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从事诉讼行为,诉讼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危浪平、杨清惠近日指出,当前,一些委托诉讼代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意或者无意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害并扰乱诉讼秩序的问题相当严重,应当引起当事人和法院的重视。同时,二位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对委托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夫妻间代理手续不全 影响当事人权益实现

  被告汤先生、李女士(为夫妻)与原告任先生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生效后,李女士以她并没有授权她的丈夫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为由申请再审。再审中,汤先生也表示妻子李女士没有在原审的授权委托书中签字,且双方处在婚姻关系不稳定期间。北京市一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调解代理程序违背法律规定,指令原审法院对这个案件自行审查。

  法官点评

  涉及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诉讼一方为多个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两人的情况,这时,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两人往往委托其中一人或两人进行诉讼。正常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应该有全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但是有时为图“方便”,部分家庭成员的签字由某个人代签。而这种代签行为往往就造成了诉讼代理委托手续的不完备,一旦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及当事人预期,就会以此为由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这类上诉或者申诉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代签名的人有真实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的意思的,往往会因代理程序出现硬伤而需要进一步纠正和处理,自然会影响其他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有效实现;但是一旦有证据证明被代签名的人与受托人存在真实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因存在代签的手续瑕疵而改变诉讼结果。

  无律师从业资格 主张诉讼代理费被驳

  陈先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2006年6月9日,他与某公司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由陈先生代理公司诉讼,胜诉后由公司给付劳务费7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后来,双方发生纠纷,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劳务费、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法律服务。陈先生属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他与某公司签订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属于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法官点评

  一些人不符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条件,却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行为,对于这种现象,法官难以在诉讼中查实,大部分是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事后产生委托合同纠纷而被发现。当事人往往因他们收费便宜或者以与法官具有某种关系为噱头许下各种承诺而委托他们进行诉讼代理。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因此,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的人是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另外,因为他们没有权威机构的资格认证,诉讼业务能力并未得到认可,由他们代理进行诉讼,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及时有效实现。因此,除非是依法进行公民代理,否则不要委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有偿代理服务。

  虚假代理行为无效 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赵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告刘先生的身份证明以及有刘先生、赵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由赵某代理刘先生应诉。一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被告刘先生才知道这个案件的存在。刘先生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自己并没有授权赵某进行任何诉讼,并提交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审诉讼过程中赵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刘先生”的签名并非本人。再审发现,赵某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认为,原审赵某的代理行为并未获得刘先生授权,其诉讼代理行为违法,致使刘先生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即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对本案提起再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启动对赵某的责任追究程序。

  法官点评

  基于利益驱动,少数案件中,有人伪造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或者滥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诉讼代理手续,进行虚假诉讼代理,以实现其个人利益。这类情形主要出现在离婚前后的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纠纷或者涉继承权益争夺的纠纷中。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诉讼欺诈行为,会侵害被代理人权益或者案外人的权益,并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这种虚假诉讼代理行为应通过上诉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认定为无效。对于伪造代理手续进行虚假诉讼代理的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符合条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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