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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转让政策下月起实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8 03:41 来源: 东方早报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中国保监会官网昨日发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险企退出市场通道将正式打开 再保险业务暂不能转让

  早报记者 刘欣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中国保监会官网昨日发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由保监会以2011年“第1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

  《办法》中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办法》,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办法》。

  市场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保险公司进行业务转让的政策性开闸,保险公司允许进行业务转让,从而可以达到保单市场化流动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称,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但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称,目前上海正研究筹建保险交易所,《办法》出台或为配合保险交易所的推出。

  受让方的七个门槛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办法》还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

  《办法》规定,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受让的保险业务需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位保险行业分析师称,上市大保险公司资本补充能力更强,同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因此在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障碍。在成本控制能力、管理架构、IT整合能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的前提下,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将带来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进而提高规模效应。而中小保险公司受制于分支机构等因素,并不具有优势。

  业务转让实施难度很大

  保监会官网在新闻公告中称,在保险业改革实践中,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但多位保险业人士昨天表示,此前联泰大都会与中美大都会进行公司合并时发生的保单转让行为,是强制转让,应该不适用该《办法》。而除了中美联泰大都会的保单转让案例,此前并未有过保险业务转让的做法。《办法》出台的意义在于允许以后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业务转让的行为。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昨天称,通知所有投保人的做法,在操作上很难,只要有人不同意,业务的整体转让就不能实施。如果涉及到业务转让的可能,要么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主动提出,要么是保险公司收益或者经营出现问题。例如投连险的收益出现大问题,投保人都愿意转让。

  该人士还称,根据对受让方的要求,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受让的保险业务需在其业务范围之内,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具有对应的经营资质,如投资团队、系统、产品。比如,一家寿险公司本身未经营投连险业务,其不能接受其他公司的投连险业务;一家公司在25个城市有分公司,则其只能接受另一家保险公司在这25个城市的相关保险业务,不能超出其范围在,保险业务要整体转让的限制条件很多。

  此外,保险公司的前端产品都差不多,如果发生转让,会遇到公司之间服务、理赔以及投资收益分红水平的差异等诸多问题。

  录入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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