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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检察院抗诉*ST大地判决 认为法院量刑偏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1 19:55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月1日晚间消息,*ST大地今晚发布公告,针对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一审判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量刑偏轻,对此提出抗诉。根据一审判决,*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四百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院同时提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相关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上述公告称,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ST大地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检察院认为,应当认定被告单位*ST大地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理由有二:

  首先,*ST大地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ST大地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

  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2011年12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前任高管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被判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8月17日,*ST大地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王茜 发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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