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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官判高盛集团必须接受集体诉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4 05:36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北京时间2月4日凌晨消息,美国一名联邦法官作出判决称,高盛集团(GS)必须面临一项证券相关集体诉讼,其内容是指控该集团曾在2006年向客户提供由一家现已破产的贷款商所发行之风险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时存在欺诈行为。

  曼哈顿联邦地区法官哈罗德-巴尔(Harold Baer)已经批准了这项集体诉讼,该诉讼是由以密西西比州公务员养老金系统为首的投资者发起的。所谓“集体诉讼”(class-action),又称“集团诉讼”或“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而“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是指在十人以上。

  这些投资者在指控中称,他们因买入高盛集团提供的以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ial Corp)住房贷款为支持的债券而蒙受了损失。新世纪金融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是一家专业从事次级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商,但已在2007年破产。

  巴尔作出的这项判决对高盛集团来说是一种挫败,原因是该集团一直都寻求迫使投资者单独发起诉讼。与个体诉讼相比,集体诉讼能允许投资者将资源集合在一起,从而起到削减成本的效果,而且所能追回的补偿也会多于个体诉讼。高盛集团发言人迈克尔-杜瓦利(Michael Duvally)拒绝就巴尔的判决置评。

  美国国会议员、监管机构官员及其他人士都已提出指责称,高盛集团等银行的业务活动是促使美国住房危机和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的因素之一,其部分原因是这些银行在其出售的抵押贷款质量的问题上曾误导投资者。在2010年中,高盛集团同意支付5.5亿美元来了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起的有关一笔债务抵押债券的欺诈指控。

  所谓“债务抵押债券”(CDO),又称“抵押债务契约”,是一种信用衍生产品,通常以打包或者分“块”(Tranche)的形式出现,其核心是特殊目的载体(SPV),这一载体可视为一个为债务抵押债券产品交易而设立的独立公司。特殊目的载体购入高收益债券、新兴市场公司债、国家债券、银行贷款或其他证券化产品,建立自己的资产池,经过结构化重组,将来自以上多个债务人的现金流转化成由一组分属不同的证券投资层级的新产品。(金良/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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