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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晓明:我国金融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9:40 来源: 新浪财经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陈鑫 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陈鑫 摄)

  新浪财经讯 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12年5月31日(周四)在万丽天津宾馆联合举办“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图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发言。

  奚晓明:各位来宾上午好。

  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参加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在此我仅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这次论坛的主题是助力实体经济发展:金融租赁的角色与使命。我认为这个题目定的非常好,近几年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很快,除了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传统金融业务得到长足的发展以外,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创业也大量的涌现。这种激烈变革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必然要求,也是市场化进程加快的一个信号。与此同时,近些年来我们实体经济金融产业升级,金融扩张而产生融资需求,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随着金融行业规模越来越大,涉及到范围越来越广,资本自身逐利性成为行业发展主要要求。因此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像一家马车两个轮子,两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是国家的要求,也是金融行业自身的需求。如何使金融行业合理投放资金,符合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同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我们极大努力来解决的问题。金融租赁是金融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上世纪80年代初金融租赁开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1981年我国成立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包括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等,迄今为止我们成立100家金融租赁机构,为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等行业基础项目,引进大量设备和技术,程度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改造一条重要的渠道。

  在此我国关于金融租赁方面立法一直比较滞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近来调查研究,1996年5月颁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不足而形成的空白。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谈一点看法。

  一是金融业充分注意防范风险。近几年来金融业风险频繁发展,2008年金融危机到现在欧债危机,波及各国实体经济造成沉痛的打击。在这方面我们也有惨痛的教训,从人民法院史上工作看,各类经济案例不断发生,上世纪90年代初整治经济秩序、清理整顿期货市场等案件,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涉及到26家证券公司破产案件,至今还没有彻底处置完毕。去年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和今年年初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提出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我国金融工作总体要求,逐步强调要加强金融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提升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为了配合贯彻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着力为国家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由于金融业具有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我们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这几年努力,各相关部门制定很多制度,根据我们掌握情况下,银行、保险、证券较大规模金融机构已经建立比较完善风险控制监管纠纷解决的能力。而一些新兴的现阶段规模比较小的金融类别和机构,尚未没有建立完善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约束其行为,这些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存在更大潜在发现,近一阶段民间借贷的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担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市场主体和经营模式问题,这些问题为我们现阶段司法的重点。融资租赁业在自身发展要注意潜在的风险,将风险防范加强,避免出现系统腥风醎。

  二是积极制定规定,解决纠纷,引导行业行为。本次论坛定位于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我特点融资租赁具有金融的属性和特色。由于国内多头监管的状况,通常我们融资租赁是指银监会管理范围内的金融租赁公司,除此之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我们司法领域都会涉及到,我们之所以在法律层面使用融资租赁这个概念,还有一个法律界限的问题。合同法就是叫融资租赁合同,我希望大家使用融资租赁的概念。从我们掌握数据看,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融资租赁案件不算太多,去年2011年全国新生一审案件一共是2808件,每个省从十件到数百件不等。融资租赁业和其他行业相比还比较小,这几年没有放松对融资租赁业调研,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要求,正在起草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起草这个司法解释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融资租赁行业近几年发展非常快,2010年年底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9300亿,去上年增长32.9%,此前几年甚至出现成倍增长的状况。相关融资租赁法律出台不健全,当前的征信问题,比如说融资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被认为有效,出现纠纷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观点,行业发展因此受到影响。这个行业是容易发生风险的,不在风险早期建立比较完善并且定位准确规则框架,发展的方向得不到正确引导,有可能引发不良的后果。在融资租赁发展契机的今天,我们要走在前面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风险问题,更家细化规则引导行业的行为准则。当然这里面有一些矛盾,行业发展现状要求司法纠纷产生之后建立规则的制定,这就向法院提出很大的挑战,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意见,避免制定出来的规则脱离实际,一方面要防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发展形成制约,另一方面也要行业不太混乱,保证规则发挥实际作用。从国家政策层面看,希望融资租赁行业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更新设备和产业升级的一大助力,我们工作要向这个方面努力。

  天津市委市政府对融资租赁业提供很多便利条件,天津高法推出先行先试的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关注天津高院的工作,关注天津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并希望融资租赁行业司法解释下充分吸收天津的好的经验。我们还于引进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进一步沟通,希望在今后工作保持合作,共同努力,为融资租赁行业和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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