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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窃取储户380万巨款 淄博周村农信社拒赔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3 03:37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特约记者 杨金声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服务至上。”凡是在农村信用联社存款的储户,翻到存折的背面都会看到这十七个熠熠闪光的金字,这可以说是农村信用联社办社的宗旨,也可以说是其办社的信条。但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农信社里却发生了有悖于其宗旨、信条的怪事,家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储户乔红女士380万元巨款被周村农信社“内鬼”悄然划走,不翼而飞,至今仍不能将自己的存款取回。

  384.61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存折无取款记录信用社无解释

  令人费解的是尽管她多次催要自己的钱,农信社始终没有把原本就属于她的384万元巨款支付给她

  日前,本报特约记者对受害人乔红和有关单位进行了采访,据其介绍,2008年2月26日,委托朋友在淄博市周村区农村信用联社建国分社开立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2008年2月29日先后通过转入和现金等方式存入384.61万元,周村农信社建国分社将存折交付乔红。揣着农信社出具的存折,乔红心里无比踏实,在乔女士看来,钱存在农信社比放在自家的保险柜要保险许多。只要保管好存折,就能随用随取,方便、安全。

  但在一年后取钱时,却让她遭遇了钱取不出来的窘境。2009年8月,乔红因为生意上的需要想把钱取出来,就拿着存折到农信社去取,谁知农信社却告诉她钱不能取了,因为存折内的钱已经被人取走。乔红顿时感觉如五雷轰顶,384万元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算得上是一笔巨款,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消失了?从震惊中慢慢缓过劲来的乔红忽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作为惟一取款凭证的存折一直在自己手里保管,并且存折上没有任何取款记录,那自己的钱是怎么被人取走的?带着这个疑问,她找到农信社的负责人进行质疑,令人失望的是尽管她已经多次查询,农信社的负责人始终也没有给她解释清楚钱是如何被人取走的。更令人费解的是尽管她多次催要自己的钱,农信社始终没有把原本就属于她的384万元巨款支付给她。

  信用社至今未执行判决 存款分四次被转移两次庭审当事人均获胜

  已过去两个多月的时间了,周村区农信社仍不履行其法律职责,迟迟未归还乔红的巨款本息

  出于无奈,乔红于2009年12月27日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周村农信联社在乔女士未出示存折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情况下,周村农信联社建国分社工作人员于2008年2月29日17时19分将乔女士存折内款项330万元转入户名为李萍、账号903088998010110024727的个人结算账户;2008年3月1日10时14分将乔女士存折内款项60900元转入户名为李咏香,账号为903022121010100068715的账户,117700元转入户名为孙秀英,账号为90302213501011003147的个人结算账户;2008年3月1日10时19分将乔女士存折内款项367500元转入户名为李萍,账户为903088998010110024727的个人结算账户。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令淄博市周村区于2011年4月11日起10日内支付乔红本金人民币384.61万元。

  周村区农信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8月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证据充分,周村区农信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2011年9月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终审判决之日起到现在,已过去两个多月的时间了,周村区农信社仍不履行其法律职责,迟迟未归还乔红的巨款本息。

  记者感言:采访结束后,笔者心里沉甸甸的,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笔者不禁要问:周村农村信用联社依据什么拒绝支付本该属于乔红的384万元钱?这384万元的巨款又去了哪里?周村农村信用联社踢皮球、打太极的做法又是否符合其职业道德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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