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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遏制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应减少豁免范畴

2011年01月05日 17:38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 (记者 车丽)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如果价格无限上涨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价值无限制降低,尤其是某些在行业里面处于垄断地位的这些企业,它把价格压的很低,导致其他企业被排挤,这个就涉及到了价格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1月4日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两个规定将于2月1号起施行。《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禁止了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比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

  对于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细化了六种类型。其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那么,这将如何规范市场秩序?中国之声观察员马光远对此进行解读。

  记者:2010年下半年,很多商品特别是在农产品出现了囤积炒作的现象,表明我们在维护市场秩序、价格的执法上需要加强。最新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能否起到遏制作用?

  马光远:对于一些价格同盟,对于一些行业协会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至于你说农产品的操作等等,我相信大量农产品操作并没有形成一个价格同盟,所以现在我们讲的这个《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一些,比如彩电行业,曾经价格同盟,彩电行业一块喝茶制定价格的时候,我们无能为力,因为没有相应的规定。

  包括方便面,这几年涨价时,几乎都是同盟来涨价,诸如此类一些东西我们需要关注。至于说游资的操作,我认为可能目前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本身对它并不是很适用的,因为大部分都是单兵作战,大家很难形成价格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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