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24日 07:01 来源:燕赵都市报
瞿方业
京版问责办法———《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正式对外公布,首度将本市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相比2009年7月出台的“全国版问责办法”,京版问责办法更加严格,“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与此同时,相继出台细则的广东、重庆等地也均将各地的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3月23日《京华时报》)
应当说,“京版问责办法”比“国版问责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更为严格和明确,细致而具操作性,因此,其进步意义和开拓性价值也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在过去的问责制度中,至少这一规定没有如此明确。
京版问责办法还对适用范围规定得更加明确,对官员在什么情况下进行问责有了更加具体而清楚的规定———应问责领导的7种情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等。
这些规定,彰显了北京市委严于治官、依法管理干部的决心,今后,对官员的管理将更加严格,更加有法可依,更加规范而具有操作性。而在过去,党委领导很少被问责,一些地方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通常问责的都是行政机关及负责人,而党委很少被问责。行政官员具体做事,当然应当对所负责的事项担责。而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谁参与决策,对一些事项拍板,具体管理一些事务,就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有权力就应当有责任,权责对等原本就是常识。事实上,党委领导在各地的决策、管理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力,行使着许多具体的管理职权。如果在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对负有领导职责的党委领导进行问责,也顺理成章,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
当然,虽然党委领导被问责的比较少,但并非没有,比如宜黄事件中当地县委书记也被问责。只是从前没有明确的规定,问责的当然就很少。现在有了明确规定,今后发生重大事件,进行问责就有了依据。正如北京市纪委领导所说的,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
而对问责官员复出制订更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也是意义重大。过去,官员问责后如何复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在处理官员复出问题上,往往很不规范,也很不透明。甚至个别官员问责后不到一周就复出了,有些只是易地做官,仍担任同级别职务。这些做法都让问责有走过场之嫌。问责制度的不明确,必然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非常混乱,不仅影响问责制度的公信力,还影响党政机关的公信力。
国版问责办法对问责领导干部的复出也进行了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京版问责办法与此相比更为严格: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事项调查机关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只有严格问责制度,才能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严格而明确的问责制度,必然促使官员更加合法地使用权力,让问责制度更具威慑力和严肃性,促使官员们更具政治责任心和道德责任心。这些严格的制度应当为各地效法,能如此,则必将让国内吏治更加清明,让官员更加富于政治责任感,从而让权力使用更加规范,更加有利于造福社会和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