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0日 16:07 来源:财新网
中国的税制改革,在政府主导下单兵突进,纳税人意愿的表达几近绝迹,实质结果“厚此薄彼”,税收公平无从谈起
【财新网】 (记者 王长勇) 酝酿两年,全国人大再议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务院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将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这一幅度,明显偏低,社会公众颇感失望。此前,学界专家和普通民众,多期盼“起征点”至少提高至5000元。
个税“起征点”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从每月收入中按规定先减去“五险一金”,再减去2000元,然后对剩余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这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公众俗称“起征点”。
那么,个人所得税为何要设置“起征点”呢?目前,全世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1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于“起征点”的扣除。专家称为生计扣除,其依据是“对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的原则,作用是补偿劳动者的基本消耗,将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以保障个人基本生活需要,维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
因此,国际上个税对劳动者的基本生计扣除,不分收入高低和贫富,一视同仁。但是,生计扣除制度和标准,各国差异较大。
中国个税设置2000元“起征点”,既是对国际通行原则的认可,具体是“起征点”以不低于“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公式是:起征点>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赡养系数)/12,赡养系数=家庭总人口/家庭就业人数。
可见,中国个税“起征点”确定方法中,综合考虑了个人生计支出、消费物价和赡养人数。这是一个不分纳税人差异进行平均扣除的标准,这样的作法,非常便于征管,但严重低估了城镇职工负担的消费支出。首先,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统计,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获得,而目前一个普遍现象是,高收入、高消费家庭对调查配合消极,导致调查的消费性支出偏低。其次,中国低收入家庭占比很大,进一步拉低了缴纳个税的城镇职工负担的消费支出水平。第三,城镇职工家庭人口统计以常住人口为依据,没有考虑由城镇职工赡养、但不在城镇常住的农业户籍人口,大大低估了赡养系数。这几方面因素,导致职工负担的消费支出被严重低估。
而就是这样一个由政府财税部门自行选择、但被严重低估的个税扣除标准,近年来政府也没有严格恪守。2008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一被财税部门宣扬为具有超前性、大幅降低了个税负担、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所谓改革,到2009年即被突破。当年城镇职工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是2013.5元/月,已超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到2010年,城镇职工人均负担消费支出继续攀升至2211.5元/月,而就在这两年间,社会公众和学界强烈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财税部门的回应是“起征点”改革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需要调整个税税率和级距。
改革个税的税率和级距固然重要,但“起征点”是遵守“对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的原则,“起征点”生计扣除是个税的一项底线,政府应依据消费支出的变化,及时进行常规性调整,近年却为此耗费了政府、社会公众和机构大量时间和精力。
显而易见,政府把本该自动提高的“起征点”,扩大化宣扬为减税措施,试图以小幅慢步、逐步利诱的方式,拖延舒缓民众要求减税的呼声。
今天(4月20日),全国人大再审个税修正案草案,政府提交的草案将“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保守估算,这一标准最多维持两年就会被消费支出超越。
放眼国际,个税除了生计扣除,许多国家还对交通通讯费用、学习培训费用等给予税前扣除,这样规定,因其被认为是纳税人为获得收入所花费的成本,应该给予扣除。而中国财税部门,近几年不断出台部门规章和法规,将纳税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交通、通讯、工作餐补等统统计入工薪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改革初期,将各种补贴纳入工薪征收个税,获得了许多公众和学者的赞同。因为当时,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各种津贴和补贴花样繁多、数额巨大。但没多久,这些现金补贴摇身一变,纷纷搭上了公务消费的快车,混进了政府的部门支出。
此外,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通过自建住房、自办幼儿园、自办食堂、自办医务室、提供班车等方法,将众多本该由个人承担的住房、托儿、医疗、交通等费用,改为由单位负担,这样的实物补贴福利,脱离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范围,也成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而市场化企业,没有条件为员工提供以上实物福利,住房、餐补、交通等补贴多以现金方式发放,毫无疑问,这些福利就成了个税的“瓮中之鳖”。
中国的税改,就是按如此的方式演进,每一项增加个人税负的措施,政府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总能全身而退,而加重的税收负担,总是毫无悬念地落到市场化企业和个人头上。
中国的税制改革,在政府主导下单兵突进,纳税人意愿的表达几近绝迹,实质结果“厚此薄彼”,税收公平无从谈起。政府收入增速以两倍于经济增速前行,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何时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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